上海泰霁生物小核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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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霁生物小核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上海泰霁生物小核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 (略) 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泰霁生物小核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上海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 (略) 奉 (略) 4188号临港智造园十期B10厂房
  • 5.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分为中试生产、制剂生产和合成研发三部分,主要生产和研发小核酸药物及其衍生制剂产品,并配套建设产品质检实验室。 本次拟建1条小核酸药物中试生产线,年生产75批次,每批次产量260g,年产小核酸药物19.5kg;其中18kg直接作为原料药产品,另外1.5kg作为原料制成*支冻干粉针剂,单支规格9.5mg(其中小核酸药物5mg,其他辅料4.5mg),产品可用于临床研发或商业化用途。合成研发实验室预计每年进行200批次小核酸药物的研发实验,共获取样品50g/a。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4月15日至2024年04月22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略) 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徐汇 (略) 75号3号楼2楼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刘岁
  • 邮寄地址: (略) 奉 (略) 4188号临港智造园十期B10厂房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sui.*@*jrbio.com
  • 传  真:N/A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泰霁生物小核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 (略) 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泰霁生物小核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上海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 (略) 奉 (略) 4188号临港智造园十期B10厂房
  • 5.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分为中试生产、制剂生产和合成研发三部分,主要生产和研发小核酸药物及其衍生制剂产品,并配套建设产品质检实验室。 本次拟建1条小核酸药物中试生产线,年生产75批次,每批次产量260g,年产小核酸药物19.5kg;其中18kg直接作为原料药产品,另外1.5kg作为原料制成*支冻干粉针剂,单支规格9.5mg(其中小核酸药物5mg,其他辅料4.5mg),产品可用于临床研发或商业化用途。合成研发实验室预计每年进行200批次小核酸药物的研发实验,共获取样品50g/a。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4月15日至2024年04月22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略) 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徐汇 (略) 75号3号楼2楼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刘岁
  • 邮寄地址: (略) 奉 (略) 4188号临港智造园十期B10厂房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sui.*@*jrbio.com
  • 传  真:N/A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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