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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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内 (略) 2×1200t/d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及配套深加工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

内 (略)

内蒙古绿之垠 (略)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对《内 (略) 优质特种玻璃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鄂环审字〔2022〕232号),主要建设内容为2×1000吨/日光伏背板玻璃及优质特种深加工玻璃生产线,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对该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本次为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压延联合车间、深加工车间、备煤系统、煤气站、余热电站及配套的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15.*元。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在土石方开挖及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场地四周须建立围挡,定期进行洒水和清扫;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要集中收集统一处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场地、设施等均置于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上料、配料以及燃料系统等产生的粉尘均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玻璃熔窑产生的烟气由消石灰干法脱硫+陶瓷纤维滤管脱硝除尘一体化工艺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综合原料库、碎玻璃仓均为全封闭库房;深加工车间镀膜房、丝印房均为密闭房,呈微负压状态;液氨用全封闭罐车运输,储罐为密封容器,液氨罐区设置氨气泄露监测设施;煤气发生炉采用密闭、水封等措施;确保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可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软水站废水、除盐水站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水收集后用于地面清洗及储煤棚喷淋抑尘等,多余部分经自建反渗透深度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玻璃深加工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深加工磨边清洗用水,多余部分排入厂内自建反渗透深度污水处理设施;反渗透深度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反渗透+蒸发结晶”,处理后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中冷却用水及锅炉补给水水质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中绿化水质要求全部回用。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等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A/O+MBR”,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中冷却用水及锅炉补给水水质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中绿化水质要求,夏季回用于绿化,冬季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玻璃深加工过程磨边、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镀膜前清洗、打孔后清洗以及钢化后清洗废水经过“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进入纯水制备系统,不外排。

4、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敏感点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贮存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等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对土壤跟踪监测点进行定期监测,确保不造成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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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内 (略) 2×1200t/d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及配套深加工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

内 (略)

内蒙古绿之垠 (略)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对《内 (略) 优质特种玻璃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鄂环审字〔2022〕232号),主要建设内容为2×1000吨/日光伏背板玻璃及优质特种深加工玻璃生产线,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对该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本次为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压延联合车间、深加工车间、备煤系统、煤气站、余热电站及配套的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15.*元。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在土石方开挖及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场地四周须建立围挡,定期进行洒水和清扫;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要集中收集统一处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场地、设施等均置于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上料、配料以及燃料系统等产生的粉尘均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玻璃熔窑产生的烟气由消石灰干法脱硫+陶瓷纤维滤管脱硝除尘一体化工艺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综合原料库、碎玻璃仓均为全封闭库房;深加工车间镀膜房、丝印房均为密闭房,呈微负压状态;液氨用全封闭罐车运输,储罐为密封容器,液氨罐区设置氨气泄露监测设施;煤气发生炉采用密闭、水封等措施;确保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可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软水站废水、除盐水站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水收集后用于地面清洗及储煤棚喷淋抑尘等,多余部分经自建反渗透深度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玻璃深加工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深加工磨边清洗用水,多余部分排入厂内自建反渗透深度污水处理设施;反渗透深度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反渗透+蒸发结晶”,处理后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中冷却用水及锅炉补给水水质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中绿化水质要求全部回用。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等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A/O+MBR”,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中冷却用水及锅炉补给水水质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中绿化水质要求,夏季回用于绿化,冬季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玻璃深加工过程磨边、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镀膜前清洗、打孔后清洗以及钢化后清洗废水经过“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进入纯水制备系统,不外排。

4、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敏感点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贮存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等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对土壤跟踪监测点进行定期监测,确保不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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