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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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屈原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
屈发改审【2024】16 号
关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老旧小区改造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来的《关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
批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立项,
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系根据《屈原管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
个五年规划纲要(2021-2025)》,屈原管理区关于申报 2024 年
度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增补计划,拟在屈原管理
区建设该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小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项目内容涉及污水管道清淤 240 米,
雨水管道清淤 120 米,新建雨水管道 180 米,道路沥青 450 平方
米,网线整改入地 140 米,新增消防栓 2 个, (略) 灯 2 盏,水
表箱 4 个,停车位 28 个,垃圾四级分类箱 2 个,燃气设施 185 米,
新增健身器材 5 套等。
四、项目单位(法人): (略) 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五、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126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06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 14 万元,预备费 6 万元。资金来源为 2024 年中央
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六、招标方式: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
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节能
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 4 个月(含报建审批阶段),请切实加
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质
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做出书面说明,
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
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
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
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
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
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
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
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
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
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
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2024 年 3 月 5 日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屈原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
屈发改审【2024】16 号
关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老旧小区改造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来的《关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
批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立项,
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系根据《屈原管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
个五年规划纲要(2021-2025)》,屈原管理区关于申报 2024 年
度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增补计划,拟在屈原管理
区建设该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滨湖小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项目内容涉及污水管道清淤 240 米,
雨水管道清淤 120 米,新建雨水管道 180 米,道路沥青 450 平方
米,网线整改入地 140 米,新增消防栓 2 个, (略) 灯 2 盏,水
表箱 4 个,停车位 28 个,垃圾四级分类箱 2 个,燃气设施 185 米,
新增健身器材 5 套等。
四、项目单位(法人): (略) 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五、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126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06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 14 万元,预备费 6 万元。资金来源为 2024 年中央
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六、招标方式: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
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节能
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 4 个月(含报建审批阶段),请切实加
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质
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做出书面说明,
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
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
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
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
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
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
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
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
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
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
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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