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拟作出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注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拟作出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注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拟对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注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1-*

通讯地址: (略) 文化中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注塑配件生产项目

(略) 环翠区张村镇天目路西、昆仑路南联东U谷30号楼102室

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

山东 (略)

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购买威海 (略) (略) (略) 环翠区张村镇天目路西、昆仑路南联东U谷30号楼102室的已建厂房进行注塑配件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50万,环保投资5万。占地面积640m2,建筑面积1292.78m2,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生产实行单班8h工作制,年工作300d。

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螺杆挤出以及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VOCs:60mg/m3、3.0kg/h)。

VOCs厂界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5-2018)表3标准(VOCs:2.0mg/m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废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厂区污水 (略) 政管网排入威海 (略) 高区污水处理厂。

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破碎机、冷却塔、风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基础减震,再经墙壁阻隔、吸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以及生活垃圾等;废包装为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 (略) 垃圾处理场处置。

项目固废均有合理的处置方式及处置途径,在做好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场地防渗的基础上,并做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并定期检查固体废物的存放容器,防止容器损坏而泄露的情况下,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存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拟对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注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1-*

通讯地址: (略) 文化中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注塑配件生产项目

(略) 环翠区张村镇天目路西、昆仑路南联东U谷30号楼102室

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

山东 (略)

环翠区鑫城复合材料厂购买威海 (略) (略) (略) 环翠区张村镇天目路西、昆仑路南联东U谷30号楼102室的已建厂房进行注塑配件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50万,环保投资5万。占地面积640m2,建筑面积1292.78m2,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生产实行单班8h工作制,年工作300d。

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螺杆挤出以及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VOCs:60mg/m3、3.0kg/h)。

VOCs厂界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5-2018)表3标准(VOCs:2.0mg/m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废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厂区污水 (略) 政管网排入威海 (略) 高区污水处理厂。

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破碎机、冷却塔、风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基础减震,再经墙壁阻隔、吸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以及生活垃圾等;废包装为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 (略) 垃圾处理场处置。

项目固废均有合理的处置方式及处置途径,在做好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场地防渗的基础上,并做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并定期检查固体废物的存放容器,防止容器损坏而泄露的情况下,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存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