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桐)罚〔2024〕11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邢*学,地址: (略) 民营经济开发 (略) 。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EHS经理张江利用其职务之便,使用2个矿泉水瓶装入自来水或直接 (略) 车间排口实际排放的污水,然后将车间排口安装的总铬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和六价铬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连接在水质自动采样器污水采样管道上的水样管插入到矿泉水瓶中,未对 (略) 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自动监测。在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操作屏上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操作,将修正值*系数从1改为0.6,致使测量值失真,较实际值偏低。你公司作为水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氨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2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2月25日、27日《 (略) 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相关照片;
4.2022年2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桐环监【2022】17号);
5.该公司污水自动监测小时历史数据(2022年2月25日);
6.2022年2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宜桐环查扣〔2022〕1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7.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
8.2019年5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宜环函〔2019〕173号)(附件节选);
9.2020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有关工作的通知》(宜环察函〔2020〕66号)(附件节选);
10.2021年3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的通知》(宜环察函〔2021〕15号)(附件节选);
11.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人员方镔、王亚和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姚向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作证明;
12.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明申、EHS经理张江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务证明 ;
13. (略) 与安徽 (略) 签订的《第三方在线设备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
14.安徽 (略) (副本)复印件、方镔、王亚劳动合同书 ;
15.2022年2月25日、 (略) (略) 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过程记录影像, (略) 智慧环 (略) 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视频(U盘1个)。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月3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桐)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2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申请不予处罚,并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自由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认定存在异议。
2024年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宜环(桐)听通〔2024〕1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
2024年4月1日我局组织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
对于听证会的争议焦点,经集体讨论,一致意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违法构成要件,即使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另外,你公司违法行为不在安徽省两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内,也不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因此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免于处罚情形。2.罚款金额是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进行认定、计算,无认定、计算错误。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听证中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 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迎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桐)罚〔2024〕11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邢*学,地址: (略) 民营经济开发 (略) 。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EHS经理张江利用其职务之便,使用2个矿泉水瓶装入自来水或直接 (略) 车间排口实际排放的污水,然后将车间排口安装的总铬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和六价铬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连接在水质自动采样器污水采样管道上的水样管插入到矿泉水瓶中,未对 (略) 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自动监测。在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操作屏上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操作,将修正值*系数从1改为0.6,致使测量值失真,较实际值偏低。你公司作为水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氨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2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2月25日、27日《 (略) 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相关照片;
4.2022年2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桐环监【2022】17号);
5.该公司污水自动监测小时历史数据(2022年2月25日);
6.2022年2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宜桐环查扣〔2022〕1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7.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
8.2019年5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宜环函〔2019〕173号)(附件节选);
9.2020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有关工作的通知》(宜环察函〔2020〕66号)(附件节选);
10.2021年3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的通知》(宜环察函〔2021〕15号)(附件节选);
11.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人员方镔、王亚和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姚向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作证明;
12.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明申、EHS经理张江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务证明 ;
13. (略) 与安徽 (略) 签订的《第三方在线设备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
14.安徽 (略) (副本)复印件、方镔、王亚劳动合同书 ;
15.2022年2月25日、 (略) (略) 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过程记录影像, (略) 智慧环 (略) 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视频(U盘1个)。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月3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桐)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2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申请不予处罚,并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自由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认定存在异议。
2024年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宜环(桐)听通〔2024〕1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
2024年4月1日我局组织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
对于听证会的争议焦点,经集体讨论,一致意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违法构成要件,即使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另外,你公司违法行为不在安徽省两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内,也不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因此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免于处罚情形。2.罚款金额是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进行认定、计算,无认定、计算错误。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听证中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 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迎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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