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杜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AGRM9M
地址: (略) 开州区岳溪镇当坝社区粮园街17号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日 (略) 负责运维的成达万高铁13标段2#拌合站进行了检查,发现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负责运行管理的成达万高铁13标段项目2#拌合站擅自于2023年12月在岳溪河流域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的规定。依据《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岳溪河是小江水系浦里河的一级支流,划有岳溪河保护区, (略) 万州区高升镇金竹村烂泥沟,下至开县(现开州区)岳溪镇水磨滩,全长10.2㎞,水质较好,水质管理目标Ⅱ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部分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 (略) :
立即停止设置违规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恢复原状。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 (略) 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如 (略)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7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杜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AGRM9M
地址: (略) 开州区岳溪镇当坝社区粮园街17号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日 (略) 负责运维的成达万高铁13标段2#拌合站进行了检查,发现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负责运行管理的成达万高铁13标段项目2#拌合站擅自于2023年12月在岳溪河流域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的规定。依据《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岳溪河是小江水系浦里河的一级支流,划有岳溪河保护区, (略) 万州区高升镇金竹村烂泥沟,下至开县(现开州区)岳溪镇水磨滩,全长10.2㎞,水质较好,水质管理目标Ⅱ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部分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 (略) :
立即停止设置违规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恢复原状。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 (略) 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如 (略)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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