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郝滩采出水处理站采出水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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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郝滩采出水处理站采出水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37号

(略) 第六采气厂:

你厂报送的《郝滩采出水处理站采出水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郝滩采出水处理站项目位于定边县郝滩镇高寨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1′27.8326″,北纬37°27′28.8765″。本次改造主要为将现有的*醇污水预处理系统工艺“涡流反应罐”改造为“沉降除油+旋流分离+过滤”工艺,处理规模依旧为400m3/d,回注系统依托现有。新建地埋污油收集罐1具(20m3)用于收集污水接收管浮油收集系统收集的浮油,新建1具100m3钢制水罐,用于调节上游沉降除油单元来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回注水回注应严格执行《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2016)及《气田水回注技术规范》(Q/*)要求后回注,禁止外排。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对所在区块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二)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沉降罐等工序产生的污泥经排泥装置输送至污泥暂存,污泥池沉降底泥定期清掏,清掏时采用移动式减量化装置进行脱水,脱水后的泥饼交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产生的废滤料由厂家更换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4月1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4〕37号

(略) 第六采气厂:

你厂报送的《郝滩采出水处理站采出水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郝滩采出水处理站项目位于定边县郝滩镇高寨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1′27.8326″,北纬37°27′28.8765″。本次改造主要为将现有的*醇污水预处理系统工艺“涡流反应罐”改造为“沉降除油+旋流分离+过滤”工艺,处理规模依旧为400m3/d,回注系统依托现有。新建地埋污油收集罐1具(20m3)用于收集污水接收管浮油收集系统收集的浮油,新建1具100m3钢制水罐,用于调节上游沉降除油单元来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回注水回注应严格执行《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2016)及《气田水回注技术规范》(Q/*)要求后回注,禁止外排。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对所在区块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二)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沉降罐等工序产生的污泥经排泥装置输送至污泥暂存,污泥池沉降底泥定期清掏,清掏时采用移动式减量化装置进行脱水,脱水后的泥饼交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产生的废滤料由厂家更换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4月1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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