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指引〔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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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指引〔2024〕4号

禁止以协议形式 (略) 水运工程项目无关事项

为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有关要求,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等文件规定,结合规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略) 水运工程招标项目,提出如下指引意见:

一、特许经营实施机构不得将没有经营收入的公 (略) 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纳入或变向纳入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范围。

二、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和投资人之间,或者同一项目的各投资人之间,不得订立与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其它协议,推高项目建设成本,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与施工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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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协议形式 (略) 水运工程项目无关事项

为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有关要求,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等文件规定,结合规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略) 水运工程招标项目,提出如下指引意见:

一、特许经营实施机构不得将没有经营收入的公 (略) 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纳入或变向纳入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范围。

二、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和投资人之间,或者同一项目的各投资人之间,不得订立与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其它协议,推高项目建设成本,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与施工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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