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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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该项 (略) 遂溪县岭北镇岭北产业园二期基地( (略) 道南侧、银海饲料厂后面),对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包括:新增2条膨化鱼料线,2条颗粒鱼虾料线,1条研发苗料线,1条鲍鱼料线;新购置全自动配料系统、鱼料、膨化烘干系统、一次配料、混合系统,虾料制粒、稳定、冷却系统,包装及破碎系统,原料接收清理系统、散装仓料系统、一次粉碎系统、二次配料、混合系统,超微粉碎系统,后喷涂冷却系统及成品分级包装系统等设备系统;新增生产车间13671.84平方米,原料车间6328.52平方米。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5874.5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793.75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75.94万立方米;单位颗粒虾料综合能耗不高于25.7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膨化鱼料综合能耗不高于44.56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该项 (略) 遂溪县岭北镇岭北产业园二期基地( (略) 道南侧、银海饲料厂后面),对高档海淡水珍品饲料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包括:新增2条膨化鱼料线,2条颗粒鱼虾料线,1条研发苗料线,1条鲍鱼料线;新购置全自动配料系统、鱼料、膨化烘干系统、一次配料、混合系统,虾料制粒、稳定、冷却系统,包装及破碎系统,原料接收清理系统、散装仓料系统、一次粉碎系统、二次配料、混合系统,超微粉碎系统,后喷涂冷却系统及成品分级包装系统等设备系统;新增生产车间13671.84平方米,原料车间6328.52平方米。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5874.5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793.75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75.94万立方米;单位颗粒虾料综合能耗不高于25.7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膨化鱼料综合能耗不高于44.56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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