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3万吨机制炭项目和4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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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3万吨机制炭项目和4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6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3万吨机制炭项目和4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6号))
2024-04-10 09:45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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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吨机制炭项目和*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8-*-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上屯分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34分25.*秒,北纬22度14分18.*秒。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新建主体工程(包括单板生产区、型炭(机制炭)生产区、原料区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吨机制炭、*吨生物质颗粒和*立方米单板。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2.8%。

二、项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环境准入要求,项目用地位于扶绥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废气。项目使用1台3吨/小时的锅炉作为生产线烘干工序热源,燃料为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要求。

2.生物质成型颗粒生产线破碎、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型炭(机制炭)生产线破碎、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要求。

3.严格落实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产线破碎工序、型炭(机制炭)产线破碎工序、单板刨板粉尘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罐车拉至柳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旋切边角料、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硅酸钠废包装袋或桶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含油抹布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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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9:45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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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吨机制炭项目和*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8-*-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上屯分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34分25.*秒,北纬22度14分18.*秒。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新建主体工程(包括单板生产区、型炭(机制炭)生产区、原料区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吨机制炭、*吨生物质颗粒和*立方米单板。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2.8%。

二、项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环境准入要求,项目用地位于扶绥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废气。项目使用1台3吨/小时的锅炉作为生产线烘干工序热源,燃料为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要求。

2.生物质成型颗粒生产线破碎、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型炭(机制炭)生产线破碎、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要求。

3.严格落实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产线破碎工序、型炭(机制炭)产线破碎工序、单板刨板粉尘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罐车拉至柳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旋切边角料、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硅酸钠废包装袋或桶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含油抹布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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