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体蛋白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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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体蛋白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 (略) 5号楼2单元201室、301室、501室、601室
公示时间:2024-04-23
受理时间:2024-04-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动物房动物饲养过程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及配剂室药剂配备产生的*醇挥发性有机废气,动物房整体设置抽风系统,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楼顶排放,排放高度25m;配剂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时段限值要求。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实验废水、工服及普通实验室地面清洁废水。其中实验废水包括实验器具、容器清洗废水、制备超纯水制备尾水、动物房废水。动物房废水经氯片消毒设备消毒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园区内化粪池处理, (略) (略) ,最终进入北京亦庄 (略) 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排放能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地表水的影响较小。项目噪声主要为实验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设置隔声罩、减震垫等措施后,通过预测分析,噪声排放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限值。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饲养过程中健康鼠产生的废垫料(含尿液、粪便)收集后与危险废物一起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曲杨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康源博创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 (略) 5号楼2单元201室、301室、501室、601室
公示时间:2024-04-23
受理时间:2024-04-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动物房动物饲养过程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及配剂室药剂配备产生的*醇挥发性有机废气,动物房整体设置抽风系统,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楼顶排放,排放高度25m;配剂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时段限值要求。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实验废水、工服及普通实验室地面清洁废水。其中实验废水包括实验器具、容器清洗废水、制备超纯水制备尾水、动物房废水。动物房废水经氯片消毒设备消毒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园区内化粪池处理, (略) (略) ,最终进入北京亦庄 (略) 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排放能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地表水的影响较小。项目噪声主要为实验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设置隔声罩、减震垫等措施后,通过预测分析,噪声排放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限值。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饲养过程中健康鼠产生的废垫料(含尿液、粪便)收集后与危险废物一起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曲杨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康源博创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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