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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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承滦环不罚决〔2024〕06号

滦平利鑫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

地址: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二道沟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成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破碎线技改项目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位于机制砂生产车间北侧有一处新建车间,车间内安装有震动筛一台、球磨机一台、高频筛3台、磁选机3台,新建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已建设完成,现场无生产迹象。经查该公司新建项目为破碎线技改项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承滦环不罚告[2024] 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

鉴于你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承滦环不罚决〔2024〕06号

滦平利鑫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

地址: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二道沟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成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破碎线技改项目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位于机制砂生产车间北侧有一处新建车间,车间内安装有震动筛一台、球磨机一台、高频筛3台、磁选机3台,新建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已建设完成,现场无生产迹象。经查该公司新建项目为破碎线技改项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承滦环不罚告[2024] 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

鉴于你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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