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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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各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实施2 (略) 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及2023年度慈善组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3年5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检。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要求进行年报。

二、参检方式

各县本级社会组织自通知发布起登录“江西省民政厅”(http://**.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默认初始密码:*@*988)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填写 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6月1日 (略) 上填报通道。

三、年检程序

(一)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

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直接登记的以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

(二)参加年报的慈善组织

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慈善组织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直接登记的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

县民政局将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年检结论。社会组织通过系统收到年检结论及慈善组织完成年报上报后,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到县民政局加盖年检(年报)的印鉴,逾期未加盖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年检年报结束后,我局将进行公告。

四、年检结论以及相关要求

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加强党建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相关情形的(详细见附件 1、2),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四)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202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年检(年报)盖章地址:彭泽县民政局五社联动办公室。

附件:1.县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2.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彭泽县民政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

县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附件2:

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附件下载:

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各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实施2 (略) 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及2023年度慈善组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3年5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检。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要求进行年报。

二、参检方式

各县本级社会组织自通知发布起登录“江西省民政厅”(http://**.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默认初始密码:*@*988)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填写 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6月1日 (略) 上填报通道。

三、年检程序

(一)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

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直接登记的以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

(二)参加年报的慈善组织

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慈善组织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直接登记的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

县民政局将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年检结论。社会组织通过系统收到年检结论及慈善组织完成年报上报后,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到县民政局加盖年检(年报)的印鉴,逾期未加盖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年检年报结束后,我局将进行公告。

四、年检结论以及相关要求

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加强党建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相关情形的(详细见附件 1、2),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四)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202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年检(年报)盖章地址:彭泽县民政局五社联动办公室。

附件:1.县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2.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彭泽县民政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

县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附件2:

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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