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升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东莞市升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升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 (略) 138号1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升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升 (略) 位于 (略) 大岭山 (略) 138号11号楼101室,占地面积1633m2,建筑面积1633m2,年产硅胶材料148吨,炭黑20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搅拌分散、研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项目罐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炭黑尘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实验测试清洗废水妥善收集交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略) 。 3、噪声: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预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废转移至共性工厂的固废仓和危废仓内暂存;一 (略) 处理,危废定期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1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升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 (略) 138号1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升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升 (略) 位于 (略) 大岭山 (略) 138号11号楼101室,占地面积1633m2,建筑面积1633m2,年产硅胶材料148吨,炭黑20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搅拌分散、研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项目罐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炭黑尘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实验测试清洗废水妥善收集交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略) 。 3、噪声: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预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废转移至共性工厂的固废仓和危废仓内暂存;一 (略) 处理,危废定期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1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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