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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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大政策,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营商环境,理顺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职责边界,促进审批监管相对分离又良性互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若干措 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30号)、《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审批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 案的通知》(赣政务明电〔2023〕50 号) (略)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3〕10 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动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的协同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厘清审管职责边界

1.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原则上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以证照或有关规范性文件核发为界划分职责,县行政审批局对划转事项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办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政策、标准等作出审批决定。作为划转事项的实施机关,承担该事项的精细梳理、流程优化 和创新服务,对该事项的上级下放权限承接、精准赋权等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行政审批的牵头工作。划转事项主要为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关联的依申请行政权责事项,不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非依申请行政权责事项。

3.行业主管部门事项划转后,负责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履行与划转事项相关的年检、复核、校验、考核等管理职责,开展无证经营、未批先建和证照失效后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行业监管的牵头工作。在划转事项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审批服务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局承接事项的各项支持工作;划转事项过渡期满后,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据划转协议或备忘录等双方有关文件,实行监管提前介入,参与行政审批的现场核查或特别程序等环节。

二、明确审管协同范围

审批监管协同工作适用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单位,工作主体主要为承接事项的行政审批局和划转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范围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确定的划转事项,并根据划转事项优化调整情况相应变动。

三、审管协同主要内容

1.审批结果信息协同。县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含新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内容不少于行政许可应予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及时推送申请人申请材料或审批过程材料,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审批 结果,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及时将行政许可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库或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库中予以调整(新发证的增加为检查对象,注销的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变更的予以替换),调整情况 及时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 (略) ,实现监管 (略) 的实时动态更新。

2.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后,及时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的抽查检查结果和有关行政措施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内容不少于行政处罚应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县行政审批局需求及时推送有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后认为该行政审批决定需要撤销、吊销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决定推送至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做好变更、注销手续。县行政审批局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要求,把对申请人检查的不良结果如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 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依规进行行政许可并兑现信用联合奖惩,引导信用受限申请人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修复。

3.审批前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协同。划转事项办理环节有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县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完成材料审查或形式审查后,可在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开始前进行协同,具体事项范围以划转协议或双方有关文件为准。县行政审批局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批事项有关资料发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查看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部门单位至少2名监管人员及时参加。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工作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人员有权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县行政审批局对其意见建议应充分尊重并积极采纳,有关保障由县行政审批局统筹安排。对专业性特别强的审批事项,经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其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并提供有关结论意见,行政审批局依据有关结论意见作出决定。

4.“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等协同。县行政审批局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等减证便 民利企方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反馈审批结果信息时应备注列明具体减免的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重点监管或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程中,应将申请人履约践诺情况作为监管重要内容,根据申请人落实情况,采取确认申请人已落实承诺、限期整改、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行政处罚等举措,并在上述措施生效后及时将检查及其结果情况推送县行政审批局,对属于撤销、吊销等情形的,县行政审批局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变更、注销手续。

5.法律政策业务学台一体化建设、数据互联互通等软硬件及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加大调度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审批监管协同作为推进部门协同的先行举措,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解决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各部门审管协同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为主体、各方共同参与合力。

4.强化责任追究。审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牢责任意识,勇于担当、勤于履责,廉洁从政,做好审批监管协同各项工作,对因不及时履行审批监管协同,导致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切实推动审批监管协同工作落地见效。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大政策,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营商环境,理顺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职责边界,促进审批监管相对分离又良性互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若干措 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30号)、《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审批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 案的通知》(赣政务明电〔2023〕50 号) (略)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3〕10 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动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的协同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厘清审管职责边界

1.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原则上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以证照或有关规范性文件核发为界划分职责,县行政审批局对划转事项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办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政策、标准等作出审批决定。作为划转事项的实施机关,承担该事项的精细梳理、流程优化 和创新服务,对该事项的上级下放权限承接、精准赋权等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行政审批的牵头工作。划转事项主要为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关联的依申请行政权责事项,不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非依申请行政权责事项。

3.行业主管部门事项划转后,负责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履行与划转事项相关的年检、复核、校验、考核等管理职责,开展无证经营、未批先建和证照失效后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行业监管的牵头工作。在划转事项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审批服务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局承接事项的各项支持工作;划转事项过渡期满后,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据划转协议或备忘录等双方有关文件,实行监管提前介入,参与行政审批的现场核查或特别程序等环节。

二、明确审管协同范围

审批监管协同工作适用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单位,工作主体主要为承接事项的行政审批局和划转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范围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确定的划转事项,并根据划转事项优化调整情况相应变动。

三、审管协同主要内容

1.审批结果信息协同。县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含新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内容不少于行政许可应予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及时推送申请人申请材料或审批过程材料,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审批 结果,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及时将行政许可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库或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库中予以调整(新发证的增加为检查对象,注销的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变更的予以替换),调整情况 及时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 (略) ,实现监管 (略) 的实时动态更新。

2.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后,及时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的抽查检查结果和有关行政措施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内容不少于行政处罚应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县行政审批局需求及时推送有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后认为该行政审批决定需要撤销、吊销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决定推送至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做好变更、注销手续。县行政审批局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要求,把对申请人检查的不良结果如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 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依规进行行政许可并兑现信用联合奖惩,引导信用受限申请人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修复。

3.审批前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协同。划转事项办理环节有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县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完成材料审查或形式审查后,可在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开始前进行协同,具体事项范围以划转协议或双方有关文件为准。县行政审批局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批事项有关资料发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查看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部门单位至少2名监管人员及时参加。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工作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人员有权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县行政审批局对其意见建议应充分尊重并积极采纳,有关保障由县行政审批局统筹安排。对专业性特别强的审批事项,经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其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并提供有关结论意见,行政审批局依据有关结论意见作出决定。

4.“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等协同。县行政审批局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等减证便 民利企方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反馈审批结果信息时应备注列明具体减免的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重点监管或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程中,应将申请人履约践诺情况作为监管重要内容,根据申请人落实情况,采取确认申请人已落实承诺、限期整改、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行政处罚等举措,并在上述措施生效后及时将检查及其结果情况推送县行政审批局,对属于撤销、吊销等情形的,县行政审批局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变更、注销手续。

5.法律政策业务学台一体化建设、数据互联互通等软硬件及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加大调度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审批监管协同作为推进部门协同的先行举措,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解决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各部门审管协同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为主体、各方共同参与合力。

4.强化责任追究。审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牢责任意识,勇于担当、勤于履责,廉洁从政,做好审批监管协同各项工作,对因不及时履行审批监管协同,导致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切实推动审批监管协同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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