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一期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一期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鑫榕(邯郸) (略) 始建于1994年,是一家大型焦化厂,早期建设于峰峰矿区义井镇马庄村北1.5公里,由于焦炉炉型陈旧,技术装备水平落后,2007年鑫榕煤炭在本项目地块所在区域进行异地改造工程,工程建设2座45孔TJL4350D型焦炉及其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公用及辅助设施等,年产焦炭*吨,主要产品为焦炭和煤气,副产品主要有焦油、粗苯、硫铵、硫磺等,厂区总占地面积为*.98m2(约163.31亩)。2015年11月鑫榕煤炭停产关闭,2016年9月企业生产设施开始拆除,2016年11月建(构)筑物开始拆除,之后地块一直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修订)、四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年)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报告》等要求,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在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并对原有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和拟收回工业用地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需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位于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村东,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1′26.06″,北纬36°20′40.62″,占地面积*m2(约80亩)。项目地块东侧 (略) 峰峰矿区 (略) (已拆除),西侧、南侧、北侧为鑫榕煤炭二期地块(办公楼、辅助生产设施、洗煤、活性灰项目及煤场,除办公楼未拆除,其余为空地)。
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于2021年9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于2023年11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河北峰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河北嘉泓裕泉 (略) (以下简称“嘉泓裕泉”)对地块(*m2(约80亩))进行了初步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内主要为炼焦、化产等区域,于2021年9月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由于初步调查阶段地块无明确的用地规划信息,因此初调阶段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中苯、1,2,3-三氯*烷、苯并(a)蒽、苯并(b)荧蒽、2-*基萘、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萘、石油烃、氨氮等因子存在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地块可能存在健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地块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2022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委托河北碧蓝环境 (略) 对地块(*m2(约80亩))进行了详细调查工作,于2023年11月完成详细调查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根据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原鑫榕(邯郸) (略) 地块用途情况说明》(2023年7月26日),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不用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因此,地块详调阶段按照“第二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根据详细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地块内土壤受到VOCs(苯)、SVOCs(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氨氮污染,超出第二类用地的风险评价筛选标准,可能存在健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地块开展下一步风险评估或风险管控工作,其中萘、苯并[a]蒽、苯并[a]芘因子在部分点位存在超出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的情况,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河北碧蓝环境 (略) 受业主委托,根据《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按照国家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1.2 风险评估结论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超过 10-6 或危害商超过 1,其代表的地块区域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需要进行风险管控和地块土壤修复。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土壤污染物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的致癌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1.00E-06。石油烃(C10-C40)、氨无致癌风险。
土壤污染物萘、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氨的非致癌危害商大于1,超过非致癌危害商可接受水平,苯非致癌危害商在可接受范围内。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无非致癌危害商。
地块内土壤中有9种物质存在健康风险,分别为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氨氮,需要计算修复目标值并开展下一步的修复或管控工作。
经计算,地块内需要修复的土壤总计*.32m3,其中 SVOCs污染土壤6873.85m3,VOCs(苯)污染土壤1051.37m3,氨氮污染土壤4222.39m3,SVOCs、VOCs、氨氮与TPH复合污染土壤909.71m3。
地块内异味土壤共计*.24m3,其中与污染范围不重合的异味土壤方量为8646.44m3,在污染范围内的异味土壤方量为6628.80m3。
地块内超一类不超修复目标值土壤总计 8148.16m3,超一类不超修复目标值因子包括SVOCs、TPH、氨氮、砷。
鑫榕(邯郸) (略) 始建于1994年,是一家大型焦化厂,早期建设于峰峰矿区义井镇马庄村北1.5公里,由于焦炉炉型陈旧,技术装备水平落后,2007年鑫榕煤炭在本项目地块所在区域进行异地改造工程,工程建设2座45孔TJL4350D型焦炉及其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公用及辅助设施等,年产焦炭*吨,主要产品为焦炭和煤气,副产品主要有焦油、粗苯、硫铵、硫磺等,厂区总占地面积为*.98m2(约163.31亩)。2015年11月鑫榕煤炭停产关闭,2016年9月企业生产设施开始拆除,2016年11月建(构)筑物开始拆除,之后地块一直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修订)、四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年)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报告》等要求,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在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并对原有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和拟收回工业用地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需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位于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村东,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1′26.06″,北纬36°20′40.62″,占地面积*m2(约80亩)。项目地块东侧 (略) 峰峰矿区 (略) (已拆除),西侧、南侧、北侧为鑫榕煤炭二期地块(办公楼、辅助生产设施、洗煤、活性灰项目及煤场,除办公楼未拆除,其余为空地)。
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于2021年9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于2023年11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河北峰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河北嘉泓裕泉 (略) (以下简称“嘉泓裕泉”)对地块(*m2(约80亩))进行了初步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内主要为炼焦、化产等区域,于2021年9月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由于初步调查阶段地块无明确的用地规划信息,因此初调阶段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中苯、1,2,3-三氯*烷、苯并(a)蒽、苯并(b)荧蒽、2-*基萘、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萘、石油烃、氨氮等因子存在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地块可能存在健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地块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2022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委托河北碧蓝环境 (略) 对地块(*m2(约80亩))进行了详细调查工作,于2023年11月完成详细调查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根据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原鑫榕(邯郸) (略) 地块用途情况说明》(2023年7月26日),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不用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因此,地块详调阶段按照“第二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根据详细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地块内土壤受到VOCs(苯)、SVOCs(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氨氮污染,超出第二类用地的风险评价筛选标准,可能存在健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地块开展下一步风险评估或风险管控工作,其中萘、苯并[a]蒽、苯并[a]芘因子在部分点位存在超出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的情况,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河北碧蓝环境 (略) 受业主委托,根据《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按照国家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鑫榕(邯郸) (略) 一期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1.2 风险评估结论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超过 10-6 或危害商超过 1,其代表的地块区域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需要进行风险管控和地块土壤修复。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土壤污染物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的致癌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1.00E-06。石油烃(C10-C40)、氨无致癌风险。
土壤污染物萘、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氨的非致癌危害商大于1,超过非致癌危害商可接受水平,苯非致癌危害商在可接受范围内。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无非致癌危害商。
地块内土壤中有9种物质存在健康风险,分别为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氨氮,需要计算修复目标值并开展下一步的修复或管控工作。
经计算,地块内需要修复的土壤总计*.32m3,其中 SVOCs污染土壤6873.85m3,VOCs(苯)污染土壤1051.37m3,氨氮污染土壤4222.39m3,SVOCs、VOCs、氨氮与TPH复合污染土壤909.71m3。
地块内异味土壤共计*.24m3,其中与污染范围不重合的异味土壤方量为8646.44m3,在污染范围内的异味土壤方量为6628.80m3。
地块内超一类不超修复目标值土壤总计 8148.16m3,超一类不超修复目标值因子包括SVOCs、TPH、氨氮、砷。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