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环保咨询技术服务需要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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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环保咨询技术服务需要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

【前 言】

去年3月23日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终于在4月8日公布转正,类比分析,大伙翘首以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版也不急了,因其征求意见为去年的7月24日,1个还是2个环评师的悬念最起码要在今年的7月份之后才会揭晓。

也因此,只配备一名环评工程师的机构可以稍微安心,还有的是时间进行招兵买马。

但这不是今天讨论的重点,今天谈的是环境技术评估的法定地位和环境咨询行业专家评审要求,这个念头是笔者在学,环评师是废寝忘食读透了书,悬梁刺骨考过了线,辛辛苦苦得到的红本证书。

然而环评报告却屡遭多翻质疑,评审评估复核抽查,而犹为可气的是好多评估单位是没有配备环评师的。

因此他们会发牢骚:环境技术评估究竟有没有法定要求,法定地位如何?

真的有法定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笔者第一次看到的对环境技术评估的法定条文,出现在2017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这个规定意味着:

1.对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不是独立委托的;

2.技术评估是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核过程,有机组成部分;

3.行政部门组织并承担费用;

4.也可以不要,要不要由行政部门决定。

虽然可要可不要,也可以选择某些行业或特定对象进行,但确实是有了法定的依据。

多数地方对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文件均要求评估。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这做法与环评如出一辙,但据笔者了解,排污许可的技术评估还没有普及,也许环评是一个成型的技术报告,给出可信不可信的技术评估结论,操作性比较强。

而排污许可主要在于行政要求的合法合规性,要怎么进行技术评估,给出什么结论,比较难。很多人不知道怎样满足法规里“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的要求。

(三)技术评估单位法定职能赋予的

打开国家环境工程 (略) 站链接,职能里第一行清晰可见“负责组织对规划、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核”的职能,后面还包括了“对全国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等诸多相关职能。

打开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第一个职能就是“1.承担省级审批的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核。”

(略) 环境技术中心的职能,承担所在地区审批环境技术文件的审核都是例行位于头条。

要知道,各级编委对于事业单位的编制、职能定位是有法定依据的,设置这样的机构就是要让他们干这样的事,赋予了各级技术评估中心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的法定职能。

二、什么环境咨询服务事项,一定要专家参与?

(一)第一类,法律明文规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是否强制要求:是。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是否强制要求:是。

3.建设用地土调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等。评审一定是要专家参加的,所以上述规定均对专家参与该类项目评审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是否强制要求:是。

(二)第二类,国家法规规定

规划环评条例要求编制过程征求专家意见及专家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对专家论证和技术评估有了明确规定,此处略。

(三)第三类,部门规章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是否强制要求:是。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是否强制要求:是。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是否强制要求:否。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也可以不用。

(四)第四类。配套文件或技术导则要求的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专家对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方案进行审议。

是否强制要求:是。

2.危险废物鉴别方案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规定:危险废物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是否强制要求:是。

3.生态县、 (略) 建设规划

《生态县、 (略) 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规定: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是否强制要求:是。

4.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规定:工业园区建立以国家、省、市有关领导和科研单位、 (略) 校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中的全局性、方向性、技术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是否强制要求:是。

5.重点行业企业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地块的布点采样方案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规定:对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的地块,专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布点采样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形成审核意见,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布点采样方案。

是否强制要求:是。

6.重点企业VOCs“一企一策”方案或评级

(略) 实施VOCs治理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方案及评级等要求,方案实施后,应以召开评审会或现场核查等形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或评级。

是否强制要求:是。

7.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规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是否强制要求:否。

然而,一般会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8.其他环境咨询服务

国内不成文规定,技术类文件一般会召开评审会,并根据具体项目难易程度、客户要求、行业惯例等情形综合考虑是否征求专家意见。

【结 语】

按照国内的普适性要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略) 校或者科研机构等单位,还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其技术文件成果一般都会以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验收或结题的依据,而环境技术评估更是脱离不了专家评审这一环节。

因此,环保咨询技术服务是需要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

但是过尤不及,离谱的技术评估和过度的抽查复核,无疑会给行业刻上深深的伤痕,给本无边界的专业技术工作人为筑造无可跨越的鸿沟。

这是我们不提倡矫枉过正的最大原因。


转自:环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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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去年3月23日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终于在4月8日公布转正,类比分析,大伙翘首以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版也不急了,因其征求意见为去年的7月24日,1个还是2个环评师的悬念最起码要在今年的7月份之后才会揭晓。

也因此,只配备一名环评工程师的机构可以稍微安心,还有的是时间进行招兵买马。

但这不是今天讨论的重点,今天谈的是环境技术评估的法定地位和环境咨询行业专家评审要求,这个念头是笔者在学,环评师是废寝忘食读透了书,悬梁刺骨考过了线,辛辛苦苦得到的红本证书。

然而环评报告却屡遭多翻质疑,评审评估复核抽查,而犹为可气的是好多评估单位是没有配备环评师的。

因此他们会发牢骚:环境技术评估究竟有没有法定要求,法定地位如何?

真的有法定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笔者第一次看到的对环境技术评估的法定条文,出现在2017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这个规定意味着:

1.对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不是独立委托的;

2.技术评估是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核过程,有机组成部分;

3.行政部门组织并承担费用;

4.也可以不要,要不要由行政部门决定。

虽然可要可不要,也可以选择某些行业或特定对象进行,但确实是有了法定的依据。

多数地方对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文件均要求评估。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这做法与环评如出一辙,但据笔者了解,排污许可的技术评估还没有普及,也许环评是一个成型的技术报告,给出可信不可信的技术评估结论,操作性比较强。

而排污许可主要在于行政要求的合法合规性,要怎么进行技术评估,给出什么结论,比较难。很多人不知道怎样满足法规里“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的要求。

(三)技术评估单位法定职能赋予的

打开国家环境工程 (略) 站链接,职能里第一行清晰可见“负责组织对规划、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核”的职能,后面还包括了“对全国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等诸多相关职能。

打开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第一个职能就是“1.承担省级审批的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核。”

(略) 环境技术中心的职能,承担所在地区审批环境技术文件的审核都是例行位于头条。

要知道,各级编委对于事业单位的编制、职能定位是有法定依据的,设置这样的机构就是要让他们干这样的事,赋予了各级技术评估中心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的法定职能。

二、什么环境咨询服务事项,一定要专家参与?

(一)第一类,法律明文规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是否强制要求:是。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是否强制要求:是。

3.建设用地土调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等。评审一定是要专家参加的,所以上述规定均对专家参与该类项目评审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是否强制要求:是。

(二)第二类,国家法规规定

规划环评条例要求编制过程征求专家意见及专家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对专家论证和技术评估有了明确规定,此处略。

(三)第三类,部门规章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是否强制要求:是。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是否强制要求:是。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是否强制要求:否。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也可以不用。

(四)第四类。配套文件或技术导则要求的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专家对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方案进行审议。

是否强制要求:是。

2.危险废物鉴别方案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规定:危险废物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是否强制要求:是。

3.生态县、 (略) 建设规划

《生态县、 (略) 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规定: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是否强制要求:是。

4.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规定:工业园区建立以国家、省、市有关领导和科研单位、 (略) 校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中的全局性、方向性、技术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是否强制要求:是。

5.重点行业企业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地块的布点采样方案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规定:对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的地块,专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布点采样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形成审核意见,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布点采样方案。

是否强制要求:是。

6.重点企业VOCs“一企一策”方案或评级

(略) 实施VOCs治理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方案及评级等要求,方案实施后,应以召开评审会或现场核查等形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或评级。

是否强制要求:是。

7.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规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是否强制要求:否。

然而,一般会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8.其他环境咨询服务

国内不成文规定,技术类文件一般会召开评审会,并根据具体项目难易程度、客户要求、行业惯例等情形综合考虑是否征求专家意见。

【结 语】

按照国内的普适性要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略) 校或者科研机构等单位,还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其技术文件成果一般都会以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验收或结题的依据,而环境技术评估更是脱离不了专家评审这一环节。

因此,环保咨询技术服务是需要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

但是过尤不及,离谱的技术评估和过度的抽查复核,无疑会给行业刻上深深的伤痕,给本无边界的专业技术工作人为筑造无可跨越的鸿沟。

这是我们不提倡矫枉过正的最大原因。


转自:环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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