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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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江 (略) 纸制品加工项目

(略) 锦 (略) 390号

江 (略)

苏州 (略)

江 (略) 拟投资*万元进行纸箱(含瓦楞)、纸盒生产,适用于所有纸箱包装类产品的客户,预计年加工纸箱(含瓦楞)*平方米、纸盒*平方米。

1. 本项目水性印刷机清洗废水、锅炉排污水及软水再生废水、废水处理设施反冲洗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制胶阶段,清水回用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淀粉水经过滤回用装置过滤后回用到制胶中,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 (略) , (略) 锦 (略) 接管标准;

2.本项目印刷、贴合、喷码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有组织非*烷总烃、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表3标准,淀粉、硼砂、速溶胶粉储槽人工投料时产生少量粉尘,与厂界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一根1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立讯宿舍噪声限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

(略)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东北侧地块

昆山 (略)

江苏 (略)

扩建污水处理能力8000立方米/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组合池(调节池、事故池、物化池)、生化池、二沉池、转盘滤池、浓缩池、加药间以及设备间等。

1.本次扩建电子工业废水经“均质调节池→除铜(重捕剂)→混凝沉淀”预处理后进入“强化水解池”,水解后进入“AO工艺→二沉池→转盘滤池→接触消毒池”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水与现状出水一并经“缓冲塘+表面流+不饱和流湿地+生态塘系统”复合型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后排入吴淞江。

污水厂尾水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表2标准,其他指标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8)中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规定的更严标准限值。

2.本项目调节池、水解、缺氧池及污泥浓缩池产生的臭气采用加盖负压收集,经二级生物除臭+碱液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及*烷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及表6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江 (略) 纸制品加工项目

(略) 锦 (略) 390号

江 (略)

苏州 (略)

江 (略) 拟投资*万元进行纸箱(含瓦楞)、纸盒生产,适用于所有纸箱包装类产品的客户,预计年加工纸箱(含瓦楞)*平方米、纸盒*平方米。

1. 本项目水性印刷机清洗废水、锅炉排污水及软水再生废水、废水处理设施反冲洗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制胶阶段,清水回用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淀粉水经过滤回用装置过滤后回用到制胶中,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 (略) , (略) 锦 (略) 接管标准;

2.本项目印刷、贴合、喷码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有组织非*烷总烃、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表3标准,淀粉、硼砂、速溶胶粉储槽人工投料时产生少量粉尘,与厂界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一根1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立讯宿舍噪声限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

(略)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东北侧地块

昆山 (略)

江苏 (略)

扩建污水处理能力8000立方米/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组合池(调节池、事故池、物化池)、生化池、二沉池、转盘滤池、浓缩池、加药间以及设备间等。

1.本次扩建电子工业废水经“均质调节池→除铜(重捕剂)→混凝沉淀”预处理后进入“强化水解池”,水解后进入“AO工艺→二沉池→转盘滤池→接触消毒池”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水与现状出水一并经“缓冲塘+表面流+不饱和流湿地+生态塘系统”复合型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后排入吴淞江。

污水厂尾水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表2标准,其他指标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8)中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规定的更严标准限值。

2.本项目调节池、水解、缺氧池及污泥浓缩池产生的臭气采用加盖负压收集,经二级生物除臭+碱液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及*烷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及表6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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