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将乐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位于古镛镇,东至河流水面、南至水田、西至乔木林地、北至乔木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古镛镇山门村集体土地1.6379公顷,其中耕地0.0617公顷、园地0.0704公顷,林地1.0051公顷、草地0.1518 公顷、其他农用地0.3489公顷;拟征收古镛镇胜利村集体土地5.5213公顷,其中耕地0.9908公顷、园地2.7225公顷、林地0.6666公顷、草地0.7457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7公顷、建设用地0.0225公顷、未利用地0.0135 公顷;拟征收古镛镇桃村村集体土地2.6636公顷,其中耕地1.2484公顷、林地0.4279公顷、草地0.5746 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2公顷、建设用地0.0903公顷、未利用地0.083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23〕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古镛镇山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胜利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桃村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 (略) 、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园地0.4,草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4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29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政文〔2013〕14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文〔2010〕42号)等规定执行。本次征地无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位于古镛镇,东至河流水面、南至水田、西至乔木林地、北至乔木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古镛镇山门村集体土地1.6379公顷,其中耕地0.0617公顷、园地0.0704公顷,林地1.0051公顷、草地0.1518 公顷、其他农用地0.3489公顷;拟征收古镛镇胜利村集体土地5.5213公顷,其中耕地0.9908公顷、园地2.7225公顷、林地0.6666公顷、草地0.7457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7公顷、建设用地0.0225公顷、未利用地0.0135 公顷;拟征收古镛镇桃村村集体土地2.6636公顷,其中耕地1.2484公顷、林地0.4279公顷、草地0.5746 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2公顷、建设用地0.0903公顷、未利用地0.083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23〕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古镛镇山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胜利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桃村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 (略) 、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园地0.4,草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4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29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政文〔2013〕14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文〔2010〕42号)等规定执行。本次征地无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位于古镛镇,东至河流水面、南至水田、西至乔木林地、北至乔木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古镛镇山门村集体土地1.6379公顷,其中耕地0.0617公顷、园地0.0704公顷,林地1.0051公顷、草地0.1518 公顷、其他农用地0.3489公顷;拟征收古镛镇胜利村集体土地5.5213公顷,其中耕地0.9908公顷、园地2.7225公顷、林地0.6666公顷、草地0.7457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7公顷、建设用地0.0225公顷、未利用地0.0135 公顷;拟征收古镛镇桃村村集体土地2.6636公顷,其中耕地1.2484公顷、林地0.4279公顷、草地0.5746 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2公顷、建设用地0.0903公顷、未利用地0.083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23〕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古镛镇山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胜利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桃村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 (略) 、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园地0.4,草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4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29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政文〔2013〕14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文〔2010〕42号)等规定执行。本次征地无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位于古镛镇,东至河流水面、南至水田、西至乔木林地、北至乔木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将乐县城关至桃村(范厝电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古镛镇山门村集体土地1.6379公顷,其中耕地0.0617公顷、园地0.0704公顷,林地1.0051公顷、草地0.1518 公顷、其他农用地0.3489公顷;拟征收古镛镇胜利村集体土地5.5213公顷,其中耕地0.9908公顷、园地2.7225公顷、林地0.6666公顷、草地0.7457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7公顷、建设用地0.0225公顷、未利用地0.0135 公顷;拟征收古镛镇桃村村集体土地2.6636公顷,其中耕地1.2484公顷、林地0.4279公顷、草地0.5746 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2公顷、建设用地0.0903公顷、未利用地0.083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23〕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古镛镇山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胜利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古镛镇桃村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 (略) 、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园地0.4,草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4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29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政文〔2013〕14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文〔2010〕42号)等规定执行。本次征地无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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