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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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

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 (略) 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上海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柘林镇上海化学工业区F5-5地块(奉 (略) 28号)现有厂房内
  • 5.项目建设内容: 上海 (略) 拟投资*元,利用现有洗桶车间实施“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本项目实施后,一方面改造现有废包装容器清洗工艺,将原来以人工清洗为主的工艺改造为全自动一体化破碎清洗设备处理。另一方面提高工业废桶的清洗能力,改扩建后新增200L及以上规格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只/年,200L以下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8000吨/年。全厂可实现200L及以上规格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只/年,200L以下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8000吨/年。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25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略) 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上海化学工业区F5-5地块(奉 (略) 28号)门卫处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汤文军
  • 邮寄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F5-5地块(奉 (略) 2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q.com
  • 传  真:/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 (略) 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上海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柘林镇上海化学工业区F5-5地块(奉 (略) 28号)现有厂房内
  • 5.项目建设内容: 上海 (略) 拟投资*元,利用现有洗桶车间实施“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桶回收处置技改扩能项目”。本项目实施后,一方面改造现有废包装容器清洗工艺,将原来以人工清洗为主的工艺改造为全自动一体化破碎清洗设备处理。另一方面提高工业废桶的清洗能力,改扩建后新增200L及以上规格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只/年,200L以下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8000吨/年。全厂可实现200L及以上规格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只/年,200L以下废包装容器清洗能力8000吨/年。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25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略) 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上海化学工业区F5-5地块(奉 (略) 28号)门卫处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汤文军
  • 邮寄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F5-5地块(奉 (略) 2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q.com
  • 传  真:/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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