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梅花鹿融合发展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东丰县梅花鹿屠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东丰梅花鹿融合发展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东丰县梅花鹿屠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联系方式:
信件反馈:邮编:* 地址:东丰县东丰镇西城区
收信单位:东丰县环境保护局项目管理科
电话反馈:联系人:孙庆魁 电话:0437-*
公示日期:2024年4月18日至4月19日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东东丰梅花鹿融合发展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东丰县梅花鹿屠宰项目) | (略) 吉林东丰经济开发区内 | (略) 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94m2,建筑面积*.91m2,年屠宰梅花鹿*头。总投资*元,环保投资274.*元。 | 吉林省晨达 (略) | 一、施工期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地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机械应远离厂界布置,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营运期 (1)大气 待宰圈及时清扫,并采取定期喷洒除臭剂等防护措施,化制废气经自带除臭器及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8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高于屋顶排放口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屠宰车间臭气经喷淋塔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2)噪声 选用低噪设备,对产噪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使场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要求。 (3)地表水 屠宰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喷淋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达到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与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餐饮废水及生活污水、软化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水经开发 (略) 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油脂、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格栅物、污泥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转运站;蹄壳、骨渣、不可食用内脏、不合格品及病害体经自建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后作为农肥;梅花鹿粪便、肠容物收集 (略) ;残渣、鹿毛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处理;检疫废物及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送至附近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其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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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反馈:联系人:孙庆魁 电话:0437-*
公示日期:2024年4月18日至4月19日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东东丰梅花鹿融合发展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东丰县梅花鹿屠宰项目) | (略) 吉林东丰经济开发区内 | (略) 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94m2,建筑面积*.91m2,年屠宰梅花鹿*头。总投资*元,环保投资274.*元。 | 吉林省晨达 (略) | 一、施工期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地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机械应远离厂界布置,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营运期 (1)大气 待宰圈及时清扫,并采取定期喷洒除臭剂等防护措施,化制废气经自带除臭器及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8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高于屋顶排放口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屠宰车间臭气经喷淋塔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2)噪声 选用低噪设备,对产噪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使场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要求。 (3)地表水 屠宰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喷淋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达到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与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餐饮废水及生活污水、软化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水经开发 (略) 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油脂、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格栅物、污泥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转运站;蹄壳、骨渣、不可食用内脏、不合格品及病害体经自建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后作为农肥;梅花鹿粪便、肠容物收集 (略) ;残渣、鹿毛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处理;检疫废物及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送至附近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其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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