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智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智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食品加工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18日-4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大厅587号(惠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大厅587号(惠东工业区), (略) 倍 (略) 闲置厂房、办公楼、宿舍楼,总租用建筑面积*.95m2。项目预计年产纸箱*m2,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粘箱工序使用白乳胶为低VODs含量的原辅材料,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表3的相应标准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DB35/1784-2018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其中项目东南侧临X309县道一侧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产边角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食品加工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18日-4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大厅587号(惠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大厅587号(惠东工业区), (略) 倍 (略) 闲置厂房、办公楼、宿舍楼,总租用建筑面积*.95m2。项目预计年产纸箱*m2,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粘箱工序使用白乳胶为低VODs含量的原辅材料,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表3的相应标准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DB35/1784-2018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其中项目东南侧临X309县道一侧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产边角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