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嘴山市平罗县2024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关于石嘴山市平罗县2024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来《关于呈报< (略) 平罗县2024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平建发〔2024〕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平罗县2024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项目代码:2404-*-17-02-*)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减少常规能源消耗及燃煤污染和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用电成本,拓展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促进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型产业快速发展。
三、项目建设地点
平罗县财政局。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利用平罗县财政局办公楼及附属用房采用BIPV技术进行光伏建筑一体化屋面建设,实现智能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储能优先, (略) ,光伏装机容量349KW。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智能充电车棚2座,光伏装机容量127KW,配置直流快充充电桩8台,交流充电桩20台, (略) 柜1套;储能系统配套200KW储能装置1套,BMS电池管理系统1套;采暖采用太阳能+采暖技术,系统配置高温复叠式空气源热泵机组8台,总制热量708KW,8m3缓冲水箱1台,循环泵4台,清洁 (略) 控制柜及智慧能源管理系统1套,采暖期优先利用光伏发电系统的电能给建筑供暖, (略) 电补充。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4年5月-2024年12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580.*元,其中:工程费用555.*元,其他费用25.*元。
资金来源:自治区住建厅可再生能源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元,县财政配套资金180.*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并通过宁夏 (略) (略) ,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水保、抗震设防、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来《关于呈报< (略) 平罗县2024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平建发〔2024〕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平罗县2024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项目代码:2404-*-17-02-*)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减少常规能源消耗及燃煤污染和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用电成本,拓展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促进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型产业快速发展。
三、项目建设地点
平罗县财政局。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利用平罗县财政局办公楼及附属用房采用BIPV技术进行光伏建筑一体化屋面建设,实现智能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储能优先, (略) ,光伏装机容量349KW。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智能充电车棚2座,光伏装机容量127KW,配置直流快充充电桩8台,交流充电桩20台, (略) 柜1套;储能系统配套200KW储能装置1套,BMS电池管理系统1套;采暖采用太阳能+采暖技术,系统配置高温复叠式空气源热泵机组8台,总制热量708KW,8m3缓冲水箱1台,循环泵4台,清洁 (略) 控制柜及智慧能源管理系统1套,采暖期优先利用光伏发电系统的电能给建筑供暖, (略) 电补充。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4年5月-2024年12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580.*元,其中:工程费用555.*元,其他费用25.*元。
资金来源:自治区住建厅可再生能源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元,县财政配套资金180.*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并通过宁夏 (略) (略) ,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水保、抗震设防、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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