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4-*-04-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升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生活场地,落实并发挥以工代赈惠民政策效益,促进困难群众就近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内容包括一号晾晒场、二号晾晒场和三号晾晒场,晾晒场总硬化面积*㎡,配套场地平整、混凝土道牙、树池等附属工程。
(一)一号晾晒场
晾晒场硬化8048㎡,其中铺装砖硬化3736㎡,做法为6cm铺装砖+5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悬浮地板硬化570㎡,做法为1.2cm悬浮地板+20cm厚C30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混凝土硬化970㎡,做法为20cm厚C30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植草砖硬化2772㎡,做法为8cm厚C25预制嵌草水泥砖+3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配套C30混凝土道牙1406m、树池12个、室外台阶20㎡,台阶栏杆10m,护坡163.11㎡、场地平整*㎡等。
(二)二号晾晒场
晾晒场硬化2205㎡,做法为6cm铺装砖+5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配套C30混凝土道牙240m、树池4个、人工挖出土方及外运1678.55m3等。
(三)三号晾晒场
晾晒场硬化3508㎡,做法为6cm铺装砖+5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配套C30混凝土道牙252m、C30成品混凝土树池14个、土方回填1850m3、排水暗管50m、挡土墙74m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10.*元。其中工程费用453.*元(包含劳务报酬126.*元),其他费用37.*元,预备费用19.*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元,剩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活动,但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资金适用范围,落实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劳务报酬总额占中央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必须就近招用本镇低收入农民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以工代赈项目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4-*-04-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升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生活场地,落实并发挥以工代赈惠民政策效益,促进困难群众就近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木兰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内容包括一号晾晒场、二号晾晒场和三号晾晒场,晾晒场总硬化面积*㎡,配套场地平整、混凝土道牙、树池等附属工程。
(一)一号晾晒场
晾晒场硬化8048㎡,其中铺装砖硬化3736㎡,做法为6cm铺装砖+5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悬浮地板硬化570㎡,做法为1.2cm悬浮地板+20cm厚C30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混凝土硬化970㎡,做法为20cm厚C30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植草砖硬化2772㎡,做法为8cm厚C25预制嵌草水泥砖+3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配套C30混凝土道牙1406m、树池12个、室外台阶20㎡,台阶栏杆10m,护坡163.11㎡、场地平整*㎡等。
(二)二号晾晒场
晾晒场硬化2205㎡,做法为6cm铺装砖+5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配套C30混凝土道牙240m、树池4个、人工挖出土方及外运1678.55m3等。
(三)三号晾晒场
晾晒场硬化3508㎡,做法为6cm铺装砖+5cm厚水泥砂浆+18cm厚C25混凝土基层+30cm厚级配砂砾垫层,配套C30混凝土道牙252m、C30成品混凝土树池14个、土方回填1850m3、排水暗管50m、挡土墙74m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10.*元。其中工程费用453.*元(包含劳务报酬126.*元),其他费用37.*元,预备费用19.*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元,剩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活动,但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资金适用范围,落实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劳务报酬总额占中央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必须就近招用本镇低收入农民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以工代赈项目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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