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
(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沙征地公告〔2024〕16号
(略) 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划、村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夏茂镇东街
村佛教教风教规实践基地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夏茂镇东街村佛教教风教规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夏茂镇东
街村。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夏茂镇东街村集体土地1.199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
0.0932公顷;竹林地0.9784公顷;其他园地0.0654公顷;农村道
路0.0626公顷。拟征收土地中的农用地均未承包到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夏茂镇东街村佛教教风教规实践基地
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类
一1
建设活动,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入《 (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沙政规〔2023]4号)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
计算,东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Ⅲ级3.*元/亩,地类调节系数
分别为耕地( (略) /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永久
基本农田1.0、除耕地( (略) /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
坎)以外的农用地0.46、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
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房屋拆迁由夏
茂镇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
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工作。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
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
行)》(沙政〔2011〕47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
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2
由夏茂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9〕1
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
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
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
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夏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
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夏茂镇人民政府办理
补偿登记。
沙县
明市
府
2024
(此件主动公开)
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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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沙征地公告〔2024〕16号
(略) 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划、村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夏茂镇东街
村佛教教风教规实践基地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夏茂镇东街村佛教教风教规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夏茂镇东
街村。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夏茂镇东街村集体土地1.199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
0.0932公顷;竹林地0.9784公顷;其他园地0.0654公顷;农村道
路0.0626公顷。拟征收土地中的农用地均未承包到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夏茂镇东街村佛教教风教规实践基地
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类
一1
建设活动,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入《 (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沙政规〔2023]4号)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
计算,东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Ⅲ级3.*元/亩,地类调节系数
分别为耕地( (略) /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永久
基本农田1.0、除耕地( (略) /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
坎)以外的农用地0.46、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
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房屋拆迁由夏
茂镇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
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工作。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
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
行)》(沙政〔2011〕47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
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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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夏茂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9〕1
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
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
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
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夏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
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夏茂镇人民政府办理
补偿登记。
沙县
明市
府
20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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