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芜经济开发区航空新城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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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芜经济开发区航空新城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新芜经济开发区航空新城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土地性质原为农村集体用地,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照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7月,安徽康 (略) 受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新芜经济开发区航空新城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位于 (略) 湾沚区,总占地面积*.58m2(约96.27亩)。地块原为农村集体用地,地块现状为地块内正在建设运动中心。

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规划为运动场,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中的体育场馆用地(*),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调查工作于2023年7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于2023年7月29日,在地块内共布设16个土壤快筛监测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2023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了本项目专家评审会;会后按照专家评审会要求,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实朴 (略) 于2023年12月10日~11日对调查地块进行了补充采样监测:共在地块内设置了7个土壤柱状样监测点,采集28个土壤样品和3个平行样,分析测试了45项基本项、石油烃、pH值共47项因子;设置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和1个平行样,分析测试了35项因子。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汞、铅、镍、镉、砷和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总铬和锌含量均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快筛检测结果与对照点平均值相比无明显异常。根据PID快速检测结果中,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检出范围为0-0.13ppm,VOCs含量低。

本次补充点位的土壤样品重金属、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检出指标的检测值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在本次调查期间采集的3个地下水样品监测结果显示,除浑浊度外,其他因子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浑浊度可能受洗井因素和地质因素影响,且采样期间处于枯水期,地下水回水缓慢,导致浑浊度超标。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运动场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安徽, (略) , (略) ,芜湖,深圳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新芜经济开发区航空新城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土地性质原为农村集体用地,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照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7月,安徽康 (略) 受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新芜经济开发区航空新城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位于 (略) 湾沚区,总占地面积*.58m2(约96.27亩)。地块原为农村集体用地,地块现状为地块内正在建设运动中心。

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规划为运动场,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中的体育场馆用地(*),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调查工作于2023年7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于2023年7月29日,在地块内共布设16个土壤快筛监测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2023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了本项目专家评审会;会后按照专家评审会要求,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实朴 (略) 于2023年12月10日~11日对调查地块进行了补充采样监测:共在地块内设置了7个土壤柱状样监测点,采集28个土壤样品和3个平行样,分析测试了45项基本项、石油烃、pH值共47项因子;设置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和1个平行样,分析测试了35项因子。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汞、铅、镍、镉、砷和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总铬和锌含量均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快筛检测结果与对照点平均值相比无明显异常。根据PID快速检测结果中,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检出范围为0-0.13ppm,VOCs含量低。

本次补充点位的土壤样品重金属、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检出指标的检测值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在本次调查期间采集的3个地下水样品监测结果显示,除浑浊度外,其他因子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浑浊度可能受洗井因素和地质因素影响,且采样期间处于枯水期,地下水回水缓慢,导致浑浊度超标。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运动场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安徽, (略) , (略) ,芜湖,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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