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和验收核查的公告
尚志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和验收核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略)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要求, (略) 水务局计划于2024年5月-1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
一、监督执法检查和验收核查方式与结果应用
监督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遥感检查和“ (略) +监管”等方式, (略) 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已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填写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监督执法检查意见。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查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落实工作。未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立案调查等。
验收核查:通过现场抽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 (略) 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和防治效果等进行核查。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抽查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核查意见。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核查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落实工作。未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监督执法检查和验收核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情况;
3、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
5、水土保持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8、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验收核查
1、核查验收材料;
2、核查验收程序;
3、核查措施落实;
4、防治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为提高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欢迎广大群众和组织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 (略) 各生产建设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存在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 (略) 水务局
地址: (略) 尚志大街3-1号
联系人:刘萌
电话:0451-*
????????????????????????????????????????????????????????????????????????????????? (略) 水务局
?????????????????????????????????????????????????????????????????????????????????2024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略)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要求, (略) 水务局计划于2024年5月-1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
一、监督执法检查和验收核查方式与结果应用
监督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遥感检查和“ (略) +监管”等方式, (略) 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已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填写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监督执法检查意见。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查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落实工作。未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立案调查等。
验收核查:通过现场抽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 (略) 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和防治效果等进行核查。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抽查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核查意见。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核查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落实工作。未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监督执法检查和验收核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情况;
3、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
5、水土保持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8、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验收核查
1、核查验收材料;
2、核查验收程序;
3、核查措施落实;
4、防治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为提高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欢迎广大群众和组织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 (略) 各生产建设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存在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 (略) 水务局
地址: (略) 尚志大街3-1号
联系人:刘萌
电话:0451-*
????????????????????????????????????????????????????????????????????????????????? (略) 水务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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