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包装容器低碳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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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包装容器低碳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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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6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包装容器低碳绿色供应链
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瑞飒珂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包装容器低碳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
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 (略) 289 号租赁厂
房内,对废钢桶、废塑料桶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处置,项目主要服务范
(略) 。项目建成后年处置量为 200 升废钢桶 60 万只,200 升以
下废钢桶 8000 吨(约 320 万只),1000 升废塑料桶 1.5 万只,200 升
废塑料桶 12 万只,200 升以下废塑料桶 500 吨;产品年产能为 200 升
翻新钢桶 20 万只,铁板及铁块 8250 吨,团状铁 8000 吨,1000 升翻
新塑料桶 1.485 万只,200 升翻新塑料桶 11.88 万只。在国家、地方制
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出台前,废塑料桶处置产生的废塑料片
不得作为产品外售。
1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抛光冲洗废水、喷枪清洗废水、
废小钢桶清洗废水、废塑料桶清洗废水等工艺废水以及废气喷淋设施
循环排水、实验室后道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经企
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工业 (略) 。纳管废水 DW001 排放
口处 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
硫化物、氟化物、二氯*烷、苯、*苯、*苯、二*苯、苯*烯、苯
系物总量、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有机碳、总锌应达到《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 2 三级标准。
2、200升废钢桶干式法处置线的桶身处理工序产生的预处理废气、
低温烘干打磨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翻新钢桶生产工序产生的调漆
废气、喷漆废气、流平废气、喷漆烘干废气、喷塑烘干废气和天然气
燃烧废气,以及实验室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一并通过一根新建21
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氯*烷、苯、
*苯、二*苯、苯系物、*酸酯类、*烯酸酯类、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酮、四氢呋喃、*酸、异*醇、正庚烷、正*醇、二苯基*烷
二 异 氰 酸 酯 排 放 浓 度 应 达 到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酸*酯、*
2
酸*酯、*苯、*基*基酮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要求。
200升废钢桶干式法处置线的桶身处理工序和钢盖处理工序产生
的抛丸废气,以及翻新钢桶工序产生的喷塑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
一根新建21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
废小钢桶、废小塑料桶破碎法处置线产生的挥发废气,200升废
塑料桶、1000升废塑料桶湿式法处置线产生的吸残废气、清洗挥发废
气,废钢桶、废小塑料桶卸料、去残、暂存产生的贮存废气、去残废
气;以及危废暂存间挥发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
通过一根新建21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苯、*苯、
二*苯、苯系物、*酸酯类、正*醇、硫酸雾、氯化氢、磷酸雾、氟
化物、异*醇、四氢呋喃、*酸、*酮、二氯*烷、正庚烷、*烯酸
酯类、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中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苯、
苯*烯、*酸*酯、*酸*酯、硫化氢、氨、*基*基酮排放浓度应
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1、表2限值要
求。
排气筒进出口 (略) 和监测采样孔。
3、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
无组织排放,加强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废水处理站及其他区域
和设备的密闭性,确保厂界处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氯*烷、二*
苯、苯、*苯、苯系物、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
3
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酸*
酯、*酸*酯、*苯、硫化氢、氨、苯*烯、*基*基酮达到《恶臭
(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 3、表 4 限值要求;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 1
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附录 A 限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
确 保 厂 界 噪 声 达 到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3 类标准。
5、应落实《报告书》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各类固体废物,防
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
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要求。危
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
圾定期清运。
废塑料桶处置产生的塑料片,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委托专业单
位鉴别。鉴别结果出具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置;经鉴别属于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及处置。后续若国家
(略) 出台相关再生废塑料片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可从其标准执行。
6、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加强废包装桶的进厂检测和管控,
禁止接收和处置含农药残余物、剧毒品、重金属一类污染物、消耗臭
氧层受控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爆炸品和感染性物料等的废包装
容器。
4
7、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
5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4 月 18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略) 环境
(略)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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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6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包装容器低碳绿色供应链
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瑞飒珂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包装容器低碳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
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 (略) 289 号租赁厂
房内,对废钢桶、废塑料桶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处置,项目主要服务范
(略) 。项目建成后年处置量为 200 升废钢桶 60 万只,200 升以
下废钢桶 8000 吨(约 320 万只),1000 升废塑料桶 1.5 万只,200 升
废塑料桶 12 万只,200 升以下废塑料桶 500 吨;产品年产能为 200 升
翻新钢桶 20 万只,铁板及铁块 8250 吨,团状铁 8000 吨,1000 升翻
新塑料桶 1.485 万只,200 升翻新塑料桶 11.88 万只。在国家、地方制
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出台前,废塑料桶处置产生的废塑料片
不得作为产品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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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抛光冲洗废水、喷枪清洗废水、
废小钢桶清洗废水、废塑料桶清洗废水等工艺废水以及废气喷淋设施
循环排水、实验室后道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经企
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工业 (略) 。纳管废水 DW001 排放
口处 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
硫化物、氟化物、二氯*烷、苯、*苯、*苯、二*苯、苯*烯、苯
系物总量、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有机碳、总锌应达到《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 2 三级标准。
2、200升废钢桶干式法处置线的桶身处理工序产生的预处理废气、
低温烘干打磨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翻新钢桶生产工序产生的调漆
废气、喷漆废气、流平废气、喷漆烘干废气、喷塑烘干废气和天然气
燃烧废气,以及实验室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一并通过一根新建21
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氯*烷、苯、
*苯、二*苯、苯系物、*酸酯类、*烯酸酯类、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酮、四氢呋喃、*酸、异*醇、正庚烷、正*醇、二苯基*烷
二 异 氰 酸 酯 排 放 浓 度 应 达 到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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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酯、*苯、*基*基酮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要求。
200升废钢桶干式法处置线的桶身处理工序和钢盖处理工序产生
的抛丸废气,以及翻新钢桶工序产生的喷塑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
一根新建21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
废小钢桶、废小塑料桶破碎法处置线产生的挥发废气,200升废
塑料桶、1000升废塑料桶湿式法处置线产生的吸残废气、清洗挥发废
气,废钢桶、废小塑料桶卸料、去残、暂存产生的贮存废气、去残废
气;以及危废暂存间挥发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
通过一根新建21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苯、*苯、
二*苯、苯系物、*酸酯类、正*醇、硫酸雾、氯化氢、磷酸雾、氟
化物、异*醇、四氢呋喃、*酸、*酮、二氯*烷、正庚烷、*烯酸
酯类、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中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苯、
苯*烯、*酸*酯、*酸*酯、硫化氢、氨、*基*基酮排放浓度应
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1、表2限值要
求。
排气筒进出口 (略) 和监测采样孔。
3、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
无组织排放,加强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废水处理站及其他区域
和设备的密闭性,确保厂界处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氯*烷、二*
苯、苯、*苯、苯系物、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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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酸*
酯、*酸*酯、*苯、硫化氢、氨、苯*烯、*基*基酮达到《恶臭
(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 3、表 4 限值要求;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 1
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附录 A 限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
确 保 厂 界 噪 声 达 到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3 类标准。
5、应落实《报告书》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各类固体废物,防
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
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要求。危
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
圾定期清运。
废塑料桶处置产生的塑料片,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委托专业单
位鉴别。鉴别结果出具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置;经鉴别属于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及处置。后续若国家
(略) 出台相关再生废塑料片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可从其标准执行。
6、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加强废包装桶的进厂检测和管控,
禁止接收和处置含农药残余物、剧毒品、重金属一类污染物、消耗臭
氧层受控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爆炸品和感染性物料等的废包装
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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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
5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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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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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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