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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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4〕186号
河津市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河建字〔2024〕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出水箱涵穿汾河大堤工程施工须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 (略) 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

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3月7日,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 (略) 水利局、北京中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市水利局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信宇 (略) 山西分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3年3月对《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河审管审字〔2023〕50号)。五号排水泵站布置于209国道东与汾河右岸交叉处以北20m处。工程包括泵站工程(泵站主体及出水箱涵)、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电气工程。本工程渉河建筑物为泵站出水箱涵及其出水口。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五号排水泵站涉汾河工程范围。出水箱涵穿汾河右堤桩号10+354,出水口位于汾河干流下游桩号448+349处。评价范围为汾河主河槽桩号446+449~450+249段。  

三、泵站建筑物防洪标椎为3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汾河现状堤防及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及河道防洪标准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成果:建设项目段河道防洪标准5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195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出水箱涵穿汾河堤后堤脚及河床最小埋深满足冲刷要求,箱涵出口的防冲消能设施长度不满足要求;

(二)出水箱涵穿汾河堤后按现状断面及相关规范要求恢复堤防;箱涵与汾河堤结合处截留环尺寸不满足堤防渗流要求、箱涵外壁与回填土间缺少粘结措施,须采取补充措施。

六、基本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出水箱涵穿汾河大堤工程施工须安排在非汛期进行。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损毁堤防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恢复,确保堤防和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严禁污水排入河道,污水工程不得与泵站、进出水箱涵连接。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4 月 10 日
晋水审批决〔2024〕186号
河津市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河建字〔2024〕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出水箱涵穿汾河大堤工程施工须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 (略) 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

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3月7日,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 (略) 水利局、北京中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市水利局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信宇 (略) 山西分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3年3月对《 (略) 五号排水泵站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河审管审字〔2023〕50号)。五号排水泵站布置于209国道东与汾河右岸交叉处以北20m处。工程包括泵站工程(泵站主体及出水箱涵)、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电气工程。本工程渉河建筑物为泵站出水箱涵及其出水口。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五号排水泵站涉汾河工程范围。出水箱涵穿汾河右堤桩号10+354,出水口位于汾河干流下游桩号448+349处。评价范围为汾河主河槽桩号446+449~450+249段。  

三、泵站建筑物防洪标椎为3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汾河现状堤防及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及河道防洪标准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成果:建设项目段河道防洪标准5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195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出水箱涵穿汾河堤后堤脚及河床最小埋深满足冲刷要求,箱涵出口的防冲消能设施长度不满足要求;

(二)出水箱涵穿汾河堤后按现状断面及相关规范要求恢复堤防;箱涵与汾河堤结合处截留环尺寸不满足堤防渗流要求、箱涵外壁与回填土间缺少粘结措施,须采取补充措施。

六、基本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出水箱涵穿汾河大堤工程施工须安排在非汛期进行。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损毁堤防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恢复,确保堤防和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严禁污水排入河道,污水工程不得与泵站、进出水箱涵连接。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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