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04-19发布 2024-04-29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局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流通领域。
在流通领域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标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如该产品的纤维含量、产品级别等,并由被抽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时,应在抽样单中注明适用的标准,并经被抽单位签字确认。
如产品缺少或无对应产品质量等级按其产品标准中的最低质量等级(不包括等外品)考核。
2 检验依据
2.1产品种类
絮用纤维制品(梳棉胎)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单位的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2.2检验要求
产品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一絮用纤维制品(梳棉胎)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项判定依据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纤维含量 | GB/T*-2018 | 推荐性 | FZ/T *.1-2007 FZ/T *.2-2007 FZ/T *.3-2007 FZ/T *.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2910.22-2009 FZ/T *-2008 FZ/T*-2017 FZ/T *-2002 FZ/T *-2009 |
2 | 异味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10 中 6.7 条 |
3 | 絮用纤维原料要求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07 中 5.1 条 |
4 | 含杂率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07 |
5 | 短纤维含量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07 |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018 梳棉胎
GB *-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3检验结论用语
3.3.1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3.3.2经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且结果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可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4.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不合格项目组织复检。复检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4.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5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6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7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04-19发布 2024-04-29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局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流通领域。
在流通领域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标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如该产品的纤维含量、产品级别等,并由被抽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时,应在抽样单中注明适用的标准,并经被抽单位签字确认。
如产品缺少或无对应产品质量等级按其产品标准中的最低质量等级(不包括等外品)考核。
2 检验依据
2.1产品种类
絮用纤维制品(梳棉胎)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单位的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2.2检验要求
产品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一絮用纤维制品(梳棉胎)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项判定依据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纤维含量 | GB/T*-2018 | 推荐性 | FZ/T *.1-2007 FZ/T *.2-2007 FZ/T *.3-2007 FZ/T *.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2910.22-2009 FZ/T *-2008 FZ/T*-2017 FZ/T *-2002 FZ/T *-2009 |
2 | 异味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10 中 6.7 条 |
3 | 絮用纤维原料要求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07 中 5.1 条 |
4 | 含杂率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07 |
5 | 短纤维含量 | GB *-2007 | 强制性 | GB *-2007 |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018 梳棉胎
GB *-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3检验结论用语
3.3.1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3.3.2经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絮用纤维产品(梳棉胎)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且结果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可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4.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不合格项目组织复检。复检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4.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5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6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7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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