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云霄县原东林电子东侧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的批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云霄县原东林电子东侧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6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3月27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项目权属来源
(一)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2月24日(漳政地〔2020〕87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P02号项目(弘桥·云锦里) (略) 其中的433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二)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0月14日(云政综〔2020〕165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G05号项目(中农批) (略) 其中的3376.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三)同意将2018年7月20日(云政综〔2018〕137号)文件批准收回圣城集团存量土地(足球训练中心项 (略) )1676.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四)同意 (略) 建设用地33.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云霄县 (略) ,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五)以上四宗地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419.1平方米。
二、同意将位于下河乡世坂村、新坡村的上述四宗地块建设用地面积9419.1平方米(14.13亩),划拨给云霄县 (略) 作为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
三、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行政划拨。
四、同意核定划拨价款为282.*元(*元/亩)。该项目用地的划拨价款只包含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费,不包含其他部门的税费。
五、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支路)。
六、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6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3月27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项目权属来源
(一)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2月24日(漳政地〔2020〕87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P02号项目(弘桥·云锦里) (略) 其中的433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二)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0月14日(云政综〔2020〕165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G05号项目(中农批) (略) 其中的3376.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三)同意将2018年7月20日(云政综〔2018〕137号)文件批准收回圣城集团存量土地(足球训练中心项 (略) )1676.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四)同意 (略) 建设用地33.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云霄县 (略) ,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五)以上四宗地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419.1平方米。
二、同意将位于下河乡世坂村、新坡村的上述四宗地块建设用地面积9419.1平方米(14.13亩),划拨给云霄县 (略) 作为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
三、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行政划拨。
四、同意核定划拨价款为282.*元(*元/亩)。该项目用地的划拨价款只包含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费,不包含其他部门的税费。
五、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支路)。
六、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6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3月27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项目权属来源
(一)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2月24日(漳政地〔2020〕87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P02号项目(弘桥·云锦里) (略) 其中的433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二)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0月14日(云政综〔2020〕165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G05号项目(中农批) (略) 其中的3376.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三)同意将2018年7月20日(云政综〔2018〕137号)文件批准收回圣城集团存量土地(足球训练中心项 (略) )1676.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四)同意 (略) 建设用地33.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云霄县 (略) ,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五)以上四宗地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419.1平方米。
二、同意将位于下河乡世坂村、新坡村的上述四宗地块建设用地面积9419.1平方米(14.13亩),划拨给云霄县 (略) 作为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
三、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行政划拨。
四、同意核定划拨价款为282.*元(*元/亩)。该项目用地的划拨价款只包含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费,不包含其他部门的税费。
五、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支路)。
六、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6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3月27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项目权属来源
(一)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2月24日(漳政地〔2020〕87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P02号项目(弘桥·云锦里) (略) 其中的433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二)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0月14日(云政综〔2020〕165号)文件批准划拨给下河乡人民政府的云2020G05号项目(中农批) (略) 其中的3376.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三)同意将2018年7月20日(云政综〔2018〕137号)文件批准收回圣城集团存量土地(足球训练中心项 (略) )1676.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四)同意 (略) 建设用地33.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云霄县 (略) ,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五)以上四宗地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419.1平方米。
二、同意将位于下河乡世坂村、新坡村的上述四宗地块建设用地面积9419.1平方米(14.13亩),划拨给云霄县 (略) 作为云霄县原东林电 (略) 建设工程项目部分用地。
三、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行政划拨。
四、同意核定划拨价款为282.*元(*元/亩)。该项目用地的划拨价款只包含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费,不包含其他部门的税费。
五、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支路)。
六、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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