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轩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佳木斯轩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佳环扣字〔2024〕前进01号
佳木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CJ6KR84
地址: (略) 前进区新立 (略) 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我局于2024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共计1.9吨 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4年 4月 18日起至 2024 年5 月 1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佳木斯恒坤 (略) 库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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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佳环扣字〔2024〕前进01号
佳木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CJ6KR84
地址: (略) 前进区新立 (略) 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我局于2024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共计1.9吨 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4年 4月 18日起至 2024 年5 月 1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佳木斯恒坤 (略) 库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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