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4〕17 号
重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碳基先进材料制造及综合再生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码:2202-*-04-05-*)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
环 科 源 博 达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MA5U5P5431)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
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庆 (略) 重庆碳
基先进材料制造及综合再生利用项目选址于重庆潼南高新区环
保科技产业园(原潼南工业园区东区),占地 * 平方米。项
目主要建设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车间、再
生活性炭生产车间,以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
环保工程。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建设 1 条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
以木屑和 85%磷酸作为主要原料,通过原料准备、木屑筛选、干
燥、拌料、炭化、活化、回收、漂洗、离心脱水、烘干、粉磨包
装等工序生产活性炭,设计年产原生活性炭 2 万吨。废碳基催化
剂预处理车间建设 2 条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主要包括筛选、
破碎、浸出和压滤等工序,设计年预处理废碳基催化剂 2 万吨(其
中一般废碳基催化剂 1 万吨、含锌废碳基催化剂 1 万吨),预处
理后的废碳基催化剂作为再生活性炭生产线原料综合利用。再生
活性炭生产车间建设 4 条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线,采用高
温加热再生法,通过投料、筛选、粉碎、搅拌配*、造型、装袋
待处理、活化再生、包装等工序将废饱和活性炭再生,设计年综
合利用废饱和活性炭 5 万吨(对外接收 3 万吨,废碳基催化剂预
处理线产生 2 万吨)。拟建项目再生活性炭生产线得到的产品再
生活性炭满足参照的国家煤质颗粒活性炭相关标准及提出的有
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要求后,仅限用于工业有机废气、废水治理。
拟建项目总投资 *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2500 万元。
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鼓
励类项目,已取得《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节能审
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等手续。拟建项 (略) 及
潼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
评的要求。拟建项目离长江干支流大于 1 公里,符合《长江经济
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四川省、 (略) 长
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要求,符
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
— 2 —
意见 》(环环评〔2021〕45 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相关要求的
通知》(渝环办〔2021〕168 号)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筛选干燥废气收集后经布袋
除尘处理,颗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炭化活化废气经
“SCR”处理后与磷酸配料废气和回收漂洗废气一起经“二级水
喷淋+高压静电除尘+二级碱喷淋”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
硫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通过 40 米高排气筒排放;成品烘干废气、粉磨分离包装废气收
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50/418-2016)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碳基催
化剂预处理车间废碳基催化剂前处理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
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非*烷总烃 (略)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排放达《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
— 3 —
放;浸出废气、压滤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硫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通过 15 米高排
气筒排放。再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前处理废气收集后经
“布袋除尘+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
浓度排放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再生活化废气收集后经“TO 焚烧(低氮燃烧)
+SNCR+余热回收+急冷+干式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碱喷
淋”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二
噁英排放参照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通过 40 米高排气筒排放;包装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颗
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活
性炭吸附”处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达《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要求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活性炭
原料库废气、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
分别经“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 (略)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排放达《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 3 根 15 米高排气
筒排放。拟建项目采取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废活性炭原
料库、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废气进
— 4 —
行了收集处理,实验室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拟建项目厂界颗粒
物、硫酸雾、非*烷总烃等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厂界外设置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大部分位
于园区规划范围内,东侧和南侧部分区域为园区规划范围外未规
划用地,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
《 (略) 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锦臣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重庆碳基先进材料制造及综合再生利用项目环境防护距离
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说明》,拟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
内无规划建设居住区、 (略) 等环境保护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原生活性炭生产线漂洗和脱水
废水(约 366.39 立方米/天)、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压滤废水(约
69.98 立方米/天)、循环水站排水、软水系统排水、空压系统含
油废水、碱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车间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共计约 533.18 立方米/天。原生活性炭生产线废水经设计处理能
力为 400 立方米/天的废水预处理设施采取“中和调节+沉淀”工
艺处理,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废水经设计处理能力为 100 立方
— 5 —
米/天的废水预处理设施采取“调节+芬顿氧化+pH 调整+混合+混
凝沉淀”工艺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厂区其它废水一起经厂区
处 理 能 力 为 600 立 方 米 /天 的 生 化 处 理 设 施 采 取 “ 综 合 调 节
+UASB+高曝沉淀+ A2/O+沉淀+过滤”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
要求后,排入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琼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生 (略) 和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采
取分区防渗措施,罐区、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碳基催化剂预
处理车间、再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原料库、废碳基催化
剂原料库、事故池、危废暂存间以及废水处理站等区域等设为重
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废活性炭原料库、废碳基催化剂
原料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和土
壤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
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中 3 类标准要求。
— 6 —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原料入厂管控要求,详细记录入场原料
的检测台账,对台账和化验单归档。拟建项目原生活性炭生产线
产生的木屑筛选杂质、细木屑、木屑除尘渣、硫酸盐杂质、高压
静电回收除尘渣、喷淋池沉渣及软水系统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送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填埋场处置。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前处理回收尘收集后作为
原料送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再生处理;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
生产线前处理回收尘收集后作为原料送废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
线再生处理;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作为原料送
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线再生处理。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
和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线产生的实验废液、碱喷淋沉渣、
废包装、脱酸灰渣、焚烧除尘灰,原生活性炭生产线废气处理产
生的 SCR 废催化剂,空压系统产生的含油废滤料,检修产生的
含油废物,废水处理产生的栅渣污泥、压滤渣等危险废物,交有
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
餐厨垃圾交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拟建项目设置
2200.96 平方米的废活性炭原料库用于暂存原料废活性炭,设置
1607.16 平方米的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用于暂存原料废碳基催化
剂,设置 200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暂存拟建项目产生的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 7 —
准》(*)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
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要求执行。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已通过专家评
审,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
范和要求;生产车间装置区设置环形收集沟和收集池,并采取防
腐防渗处理;罐区设置围堰,泵区设置围堤,装卸区设置环形沟
及收集井;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原料库、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和
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按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烟雾报警装
置;厂区设 1 座有效容积不低于 820 立方米事故池(兼做初期雨
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并设置雨污切换装置;制定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目前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有 1 座有效容积 2256 立方米事故
池,潼南工业园区东区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外西南侧建设有 1
座有效容积 3000 立方米园区事故池,园 (略) 和事故池连
通的管道及雨污切换阀还没有建设完成。拟建项目应做好与园区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衔接,加强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园区雨水管
网和事故池连通的管道及雨污切换阀建成前拟建项目不得投入
生产。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 8 —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
为 8.00 吨/年、1.28 吨/年。拟建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 34.08 吨/年、67.52 吨/
年、3.09 吨/年。指标应按照相关要求获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 (略) 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统一的准入要求及政
策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管制要
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
(略) 的新要求,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
— 9 —
护管理要求。
六、项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潼
南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1 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潼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重庆环科源 (略) 。
— 10 —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4〕17 号
重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碳基先进材料制造及综合再生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码:2202-*-04-05-*)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
环 科 源 博 达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MA5U5P5431)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
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庆 (略) 重庆碳
基先进材料制造及综合再生利用项目选址于重庆潼南高新区环
保科技产业园(原潼南工业园区东区),占地 * 平方米。项
目主要建设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车间、再
生活性炭生产车间,以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
环保工程。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建设 1 条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
以木屑和 85%磷酸作为主要原料,通过原料准备、木屑筛选、干
燥、拌料、炭化、活化、回收、漂洗、离心脱水、烘干、粉磨包
装等工序生产活性炭,设计年产原生活性炭 2 万吨。废碳基催化
剂预处理车间建设 2 条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主要包括筛选、
破碎、浸出和压滤等工序,设计年预处理废碳基催化剂 2 万吨(其
中一般废碳基催化剂 1 万吨、含锌废碳基催化剂 1 万吨),预处
理后的废碳基催化剂作为再生活性炭生产线原料综合利用。再生
活性炭生产车间建设 4 条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线,采用高
温加热再生法,通过投料、筛选、粉碎、搅拌配*、造型、装袋
待处理、活化再生、包装等工序将废饱和活性炭再生,设计年综
合利用废饱和活性炭 5 万吨(对外接收 3 万吨,废碳基催化剂预
处理线产生 2 万吨)。拟建项目再生活性炭生产线得到的产品再
生活性炭满足参照的国家煤质颗粒活性炭相关标准及提出的有
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要求后,仅限用于工业有机废气、废水治理。
拟建项目总投资 *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2500 万元。
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鼓
励类项目,已取得《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节能审
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等手续。拟建项 (略) 及
潼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
评的要求。拟建项目离长江干支流大于 1 公里,符合《长江经济
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四川省、 (略) 长
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要求,符
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
— 2 —
意见 》(环环评〔2021〕45 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相关要求的
通知》(渝环办〔2021〕168 号)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筛选干燥废气收集后经布袋
除尘处理,颗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炭化活化废气经
“SCR”处理后与磷酸配料废气和回收漂洗废气一起经“二级水
喷淋+高压静电除尘+二级碱喷淋”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
硫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通过 40 米高排气筒排放;成品烘干废气、粉磨分离包装废气收
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50/418-2016)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碳基催
化剂预处理车间废碳基催化剂前处理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
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非*烷总烃 (略)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排放达《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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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浸出废气、压滤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硫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通过 15 米高排
气筒排放。再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前处理废气收集后经
“布袋除尘+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
浓度排放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再生活化废气收集后经“TO 焚烧(低氮燃烧)
+SNCR+余热回收+急冷+干式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碱喷
淋”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二
噁英排放参照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通过 40 米高排气筒排放;包装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颗
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活
性炭吸附”处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达《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要求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活性炭
原料库废气、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
分别经“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 (略)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排放达《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 3 根 15 米高排气
筒排放。拟建项目采取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废活性炭原
料库、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废气进
— 4 —
行了收集处理,实验室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拟建项目厂界颗粒
物、硫酸雾、非*烷总烃等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厂界外设置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大部分位
于园区规划范围内,东侧和南侧部分区域为园区规划范围外未规
划用地,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
《 (略) 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锦臣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重庆碳基先进材料制造及综合再生利用项目环境防护距离
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说明》,拟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
内无规划建设居住区、 (略) 等环境保护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原生活性炭生产线漂洗和脱水
废水(约 366.39 立方米/天)、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压滤废水(约
69.98 立方米/天)、循环水站排水、软水系统排水、空压系统含
油废水、碱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车间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共计约 533.18 立方米/天。原生活性炭生产线废水经设计处理能
力为 400 立方米/天的废水预处理设施采取“中和调节+沉淀”工
艺处理,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废水经设计处理能力为 100 立方
— 5 —
米/天的废水预处理设施采取“调节+芬顿氧化+pH 调整+混合+混
凝沉淀”工艺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厂区其它废水一起经厂区
处 理 能 力 为 600 立 方 米 /天 的 生 化 处 理 设 施 采 取 “ 综 合 调 节
+UASB+高曝沉淀+ A2/O+沉淀+过滤”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
要求后,排入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琼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生 (略) 和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采
取分区防渗措施,罐区、原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碳基催化剂预
处理车间、再生活性炭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原料库、废碳基催化
剂原料库、事故池、危废暂存间以及废水处理站等区域等设为重
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废活性炭原料库、废碳基催化剂
原料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和土
壤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
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中 3 类标准要求。
— 6 —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原料入厂管控要求,详细记录入场原料
的检测台账,对台账和化验单归档。拟建项目原生活性炭生产线
产生的木屑筛选杂质、细木屑、木屑除尘渣、硫酸盐杂质、高压
静电回收除尘渣、喷淋池沉渣及软水系统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送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填埋场处置。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前处理回收尘收集后作为
原料送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再生处理;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
生产线前处理回收尘收集后作为原料送废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
线再生处理;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作为原料送
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线再生处理。废碳基催化剂预处理线
和废饱和活性炭再生利用生产线产生的实验废液、碱喷淋沉渣、
废包装、脱酸灰渣、焚烧除尘灰,原生活性炭生产线废气处理产
生的 SCR 废催化剂,空压系统产生的含油废滤料,检修产生的
含油废物,废水处理产生的栅渣污泥、压滤渣等危险废物,交有
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
餐厨垃圾交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拟建项目设置
2200.96 平方米的废活性炭原料库用于暂存原料废活性炭,设置
1607.16 平方米的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用于暂存原料废碳基催化
剂,设置 200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暂存拟建项目产生的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 7 —
准》(*)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
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要求执行。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已通过专家评
审,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
范和要求;生产车间装置区设置环形收集沟和收集池,并采取防
腐防渗处理;罐区设置围堰,泵区设置围堤,装卸区设置环形沟
及收集井;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原料库、废碳基催化剂原料库和
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按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烟雾报警装
置;厂区设 1 座有效容积不低于 820 立方米事故池(兼做初期雨
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并设置雨污切换装置;制定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目前东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有 1 座有效容积 2256 立方米事故
池,潼南工业园区东区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外西南侧建设有 1
座有效容积 3000 立方米园区事故池,园 (略) 和事故池连
通的管道及雨污切换阀还没有建设完成。拟建项目应做好与园区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衔接,加强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园区雨水管
网和事故池连通的管道及雨污切换阀建成前拟建项目不得投入
生产。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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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
为 8.00 吨/年、1.28 吨/年。拟建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 34.08 吨/年、67.52 吨/
年、3.09 吨/年。指标应按照相关要求获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 (略) 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统一的准入要求及政
策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管制要
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
(略) 的新要求,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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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管理要求。
六、项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潼
南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1 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潼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重庆环科源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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