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墩头湾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海南东方墩头湾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南东方墩头湾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 (略) 体育广场政务大厅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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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编:
海南东方墩头湾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略) 八所镇墩头湾北黎河以南约1.93 km海域 | |
海南岛屿与港湾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珊瑚苗圃建设工程和人工珊瑚礁建设工程。 | |
本项目是对墩头湾珊瑚礁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通过建设珊瑚苗圃培育珊瑚种苗、投放人工珊瑚礁基移植珊瑚和补种、修复受损珊瑚,恢复墩头湾附近海域的珊瑚礁生态系统。项目实施产生的各类废水、固体废物经过妥善处置后,对项目区海域水体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小,对各个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也较小。本项目发生的环境风险可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处于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建设将会对工程区域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只要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建议,并加强环保管理,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专篇、《海南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0 年修编)》、《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海南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 |
项 (略) 墩头湾北黎河以南约1.93 km海域,离大*近岸距离约120m,项目建设所需的珊瑚苗床和人工珊瑚礁基采用外购获得,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分批直接通过* (略) 白马井中心渔港,通过海上运输至项目区域投放。海南及周边省份有多家技术力量雄厚,施工设备、机具齐全的航务工程专业施工队*,可以承担项目的施工。项目建设得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项目选址区位和社会条件可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选址区域珊瑚生境条件、水深和底质条件、水质和沉积物环境条件适宜,项目选址区域的环境条件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本项目的选址,是在经报批的生态修复方案中根据该岸段海岸带需要修复的位置确,其目的在于修复和保护受侵岸段,因此具有唯一性。 | |
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环节上,在采用各种节能减排、减轻环境污染的施工方式或生产工艺设备的基础上,其清洁生产水平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 |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均妥善处置。 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运送上岸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上岸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由海事局认可的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施工期,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 |
施工期:施工期避开渔业资源繁殖季节,加强施工区附近海域的水质监测,掌握施工活动与水体中悬浮物增量的规律;船舶上设置生活污水收集罐,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运送上岸妥善处置,不排海。船舶含油污水由自备的吸污真空泵接收至岸上,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严禁向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运营期:针对人工珊瑚礁基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重点跟踪监测评估,定期采样监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珊瑚附着情况。 本项目采取的均为常规措施,合理可行。 | |
项 (略) 墩头湾北黎河以南约1.93 km海域,。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2011~2035)》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专篇,本项目拟利用的海洋功能区为“八所-昌化江口农渔业区”(代码:A1-25),八所-昌化江口农渔业区环境保护要求其它海域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 |
本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主要有自然灾害、施工船舶碰撞造成的溢油风险。主要危险物质为柴油。在建设单位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施工期的环境风险是可防控的。 |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南东方墩头湾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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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体育广场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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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墩头湾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略) 八所镇墩头湾北黎河以南约1.93 km海域 | |
海南岛屿与港湾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珊瑚苗圃建设工程和人工珊瑚礁建设工程。 | |
本项目是对墩头湾珊瑚礁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通过建设珊瑚苗圃培育珊瑚种苗、投放人工珊瑚礁基移植珊瑚和补种、修复受损珊瑚,恢复墩头湾附近海域的珊瑚礁生态系统。项目实施产生的各类废水、固体废物经过妥善处置后,对项目区海域水体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小,对各个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也较小。本项目发生的环境风险可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处于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建设将会对工程区域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只要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建议,并加强环保管理,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专篇、《海南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0 年修编)》、《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海南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 |
项 (略) 墩头湾北黎河以南约1.93 km海域,离大*近岸距离约120m,项目建设所需的珊瑚苗床和人工珊瑚礁基采用外购获得,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分批直接通过* (略) 白马井中心渔港,通过海上运输至项目区域投放。海南及周边省份有多家技术力量雄厚,施工设备、机具齐全的航务工程专业施工队*,可以承担项目的施工。项目建设得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项目选址区位和社会条件可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选址区域珊瑚生境条件、水深和底质条件、水质和沉积物环境条件适宜,项目选址区域的环境条件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本项目的选址,是在经报批的生态修复方案中根据该岸段海岸带需要修复的位置确,其目的在于修复和保护受侵岸段,因此具有唯一性。 | |
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环节上,在采用各种节能减排、减轻环境污染的施工方式或生产工艺设备的基础上,其清洁生产水平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 |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均妥善处置。 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运送上岸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上岸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由海事局认可的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施工期,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 |
施工期:施工期避开渔业资源繁殖季节,加强施工区附近海域的水质监测,掌握施工活动与水体中悬浮物增量的规律;船舶上设置生活污水收集罐,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运送上岸妥善处置,不排海。船舶含油污水由自备的吸污真空泵接收至岸上,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严禁向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运营期:针对人工珊瑚礁基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重点跟踪监测评估,定期采样监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珊瑚附着情况。 本项目采取的均为常规措施,合理可行。 | |
项 (略) 墩头湾北黎河以南约1.93 km海域,。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2011~2035)》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专篇,本项目拟利用的海洋功能区为“八所-昌化江口农渔业区”(代码:A1-25),八所-昌化江口农渔业区环境保护要求其它海域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 |
本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主要有自然灾害、施工船舶碰撞造成的溢油风险。主要危险物质为柴油。在建设单位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施工期的环境风险是可防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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