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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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争创 (略) ,更好的保护绿化成果, (略) 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方便居民出行,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在此公示期间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征集时间: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21日

  联系电话:0434-*

  电子邮箱:*@*q.com

  附件:

  《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绿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河滨、溪谷、山脊、 (略) 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绿道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系统,它主要将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 (略) ,供市民休闲游憩和运动健身。

  第四条 绿道控制区 (略) 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主要包括绿廊系统、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和交通系统等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内容是指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基础设施(停车场、公共厕所、照明、桥梁、栏杆)、服务系统(治安、租售、咨询、救护等)等的保洁和维护。

  第六条 我县绿道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绿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绿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县直管绿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县直管绿道的驿站和治安管理由属地负责。其它绿道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绿道的管理运营工作。公安、住建、交通、农业、林业、自然资源、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绿道管理部门做好绿道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八条 县直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县直管绿道(除驿站外)管养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其它绿道管养费用由属地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绿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 绿道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梨树县绿道的总体规划、指引编制,规划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 (略) 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绿道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绿道规划 (略) 总体规划要求,确定绿道的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内容,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设施。

  第十四条 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确定的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因国家、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的,应遵循不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调整的绿道及其控制区,不得破坏它的连通性。

  第三章 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县绿道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县绿道建设。绿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

  (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县绿道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属地绿道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绿道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向县城乡规划部门、县绿道主管部门通报绿道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一条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向管理部门移交,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管理部门不接受移交。

  第四章 绿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绿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维护考核细则,统一全县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的正常使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下列绿道相关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对使用县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绿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并将已批复概算的绿道项目列入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价格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道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将绿道控制区的界限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在审批新建项目时,除基本的绿道设施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负责绿道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审批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绿道项目建设的施工、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绿道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五)林业部门负责绿道控制区内的森林保护利用工作,办理绿道及其设施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手续,查处绿道控制区内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六)农业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绿道控制区内的基本农田、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文旅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绿道控制区内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监管绿道控制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和支持绿道控制区内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推广开展绿道体育运动;负责指导和支持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的实施,开展和推广绿道旅游。

  (九)公安部门负责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的治安巡查;负责处理借用 (略) 的绿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 (略) 上的绿道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绿道控制区内经营项目的税务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为绿道运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绿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项目:

  (一)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库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附属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五)对环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包括危险品储藏运输、砍伐树木、伤害动物、捕猎、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垃圾填埋处理、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不得破坏绿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绿道管理部门报批。临时占用和挖掘绿道的,占用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按照不低于绿道原有的标准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当在绿道上设置信息标识、指路标识、旅游标识、规章标识和警示标识等标牌。

  第二十八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保证绿道使用安全,建立绿道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震、防山体滑坡、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绿道主管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提高绿道使用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绿道主管部门应加强节假日游览的安全管理,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九条 绿道禁止除担负绿道管养保洁、治安巡查任务以外的机动车辆通行,如确有需要借道或穿越绿道的,需经绿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尽量避开人流量较多的时段, (略) (略) 上设置警示牌、减速带和信号灯,并限制机动车车速,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严禁机动车辆(担负或遂行紧急救援任务的急救车、消防车、警车除外)停放、占用绿道。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骑行速度,避让行人;只允许步行的绿道禁止自行车通行。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安全文明骑行倡议书、设定自行车安全骑行速度,引导、规范自行车骑行者的行为,确保个人与绿道行人安全。

  第三十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报送县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绿道管理、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绿道管理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道的管养维护,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绿道的管理运营。倡导社会各界对绿道进行捐赠(含各种公益植树)、认养和认管,具体事宜由绿道所在镇(街)负责。

  第五章 绿道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绿道开发利用应坚持生态优先、便民惠民原则,发挥绿道的环境改善功能、休闲游憩功能、经济带动功能,创建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引领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提升绿道沿线土地价值,促进绿道沿线农业和生态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绿道开发利用宜采取公益性与盈利性相结合模式。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应免费向公众开发。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餐饮等商业性服务设施允许盈利性经营。

  第三十六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会同宣传、旅游等部门联合制定绿道宣传方案,积极向公众宣传推广绿道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乡两级绿道主管部门应会同文旅、教育等部门,以塑造特色旅游、体育健身、科普教育、文化服务等“四大绿道品牌”为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绿道旅游、农家乐、体育竞技、民俗展示、书画展览、摄影、学生郊游、野外实习等活动,特别要结合各地实际形成制度化、品牌化的绿道主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和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略) 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的, (略) 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在绿道及其控制区内 (略) 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行为, (略) 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争创 (略) ,更好的保护绿化成果, (略) 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方便居民出行,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在此公示期间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征集时间: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21日

  联系电话: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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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梨树县绿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绿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河滨、溪谷、山脊、 (略) 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绿道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系统,它主要将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 (略) ,供市民休闲游憩和运动健身。

  第四条 绿道控制区 (略) 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主要包括绿廊系统、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和交通系统等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内容是指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基础设施(停车场、公共厕所、照明、桥梁、栏杆)、服务系统(治安、租售、咨询、救护等)等的保洁和维护。

  第六条 我县绿道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绿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绿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县直管绿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县直管绿道的驿站和治安管理由属地负责。其它绿道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绿道的管理运营工作。公安、住建、交通、农业、林业、自然资源、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绿道管理部门做好绿道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八条 县直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县直管绿道(除驿站外)管养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其它绿道管养费用由属地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绿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 绿道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梨树县绿道的总体规划、指引编制,规划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 (略) 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绿道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绿道规划 (略) 总体规划要求,确定绿道的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内容,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设施。

  第十四条 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确定的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因国家、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的,应遵循不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调整的绿道及其控制区,不得破坏它的连通性。

  第三章 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县绿道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县绿道建设。绿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

  (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县绿道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属地绿道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绿道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向县城乡规划部门、县绿道主管部门通报绿道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一条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向管理部门移交,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管理部门不接受移交。

  第四章 绿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绿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维护考核细则,统一全县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的正常使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下列绿道相关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对使用县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绿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并将已批复概算的绿道项目列入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价格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道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将绿道控制区的界限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在审批新建项目时,除基本的绿道设施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负责绿道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审批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绿道项目建设的施工、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绿道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五)林业部门负责绿道控制区内的森林保护利用工作,办理绿道及其设施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手续,查处绿道控制区内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六)农业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绿道控制区内的基本农田、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文旅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绿道控制区内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监管绿道控制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和支持绿道控制区内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推广开展绿道体育运动;负责指导和支持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的实施,开展和推广绿道旅游。

  (九)公安部门负责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的治安巡查;负责处理借用 (略) 的绿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 (略) 上的绿道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绿道控制区内经营项目的税务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为绿道运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绿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项目:

  (一)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库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附属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五)对环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包括危险品储藏运输、砍伐树木、伤害动物、捕猎、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垃圾填埋处理、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不得破坏绿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绿道管理部门报批。临时占用和挖掘绿道的,占用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按照不低于绿道原有的标准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当在绿道上设置信息标识、指路标识、旅游标识、规章标识和警示标识等标牌。

  第二十八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保证绿道使用安全,建立绿道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震、防山体滑坡、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绿道主管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提高绿道使用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绿道主管部门应加强节假日游览的安全管理,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九条 绿道禁止除担负绿道管养保洁、治安巡查任务以外的机动车辆通行,如确有需要借道或穿越绿道的,需经绿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尽量避开人流量较多的时段, (略) (略) 上设置警示牌、减速带和信号灯,并限制机动车车速,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严禁机动车辆(担负或遂行紧急救援任务的急救车、消防车、警车除外)停放、占用绿道。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骑行速度,避让行人;只允许步行的绿道禁止自行车通行。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安全文明骑行倡议书、设定自行车安全骑行速度,引导、规范自行车骑行者的行为,确保个人与绿道行人安全。

  第三十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报送县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绿道管理、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绿道管理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道的管养维护,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绿道的管理运营。倡导社会各界对绿道进行捐赠(含各种公益植树)、认养和认管,具体事宜由绿道所在镇(街)负责。

  第五章 绿道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绿道开发利用应坚持生态优先、便民惠民原则,发挥绿道的环境改善功能、休闲游憩功能、经济带动功能,创建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引领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提升绿道沿线土地价值,促进绿道沿线农业和生态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绿道开发利用宜采取公益性与盈利性相结合模式。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应免费向公众开发。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餐饮等商业性服务设施允许盈利性经营。

  第三十六条 绿道主管部门应会同宣传、旅游等部门联合制定绿道宣传方案,积极向公众宣传推广绿道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乡两级绿道主管部门应会同文旅、教育等部门,以塑造特色旅游、体育健身、科普教育、文化服务等“四大绿道品牌”为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绿道旅游、农家乐、体育竞技、民俗展示、书画展览、摄影、学生郊游、野外实习等活动,特别要结合各地实际形成制度化、品牌化的绿道主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和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略) 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的, (略) 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在绿道及其控制区内 (略) 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行为, (略) 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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