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4月22日石浦-宁波长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项目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4月22日石浦-宁波长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 (略) 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项目 | (略) 象山县石浦镇万洋(象山石浦)众创城16幢1-2~5-2 | 宁 (略) | 宁 (略) 成立于2021年8月,拟投资*, (略) 象山县石浦镇万洋(象山石浦)众创城16幢1-2~5-2自有厂房内实施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生产项目。 2023年3月24日,经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意备案宁 (略) 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项目。 | 无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废气防治措施: 投料废气、挤出造粒废气、抽真空废气、挤出口废气:投料废气和挤出口废气集气罩收集、挤出造粒废气排放口和抽真空废气排放口直接与排气管道连接密闭收集后经“水喷淋+多级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DA001)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投料废气、挤出造粒废气、抽真空废气、挤出口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苯*烯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中表1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规定的限值。 废水防治措施: 挤出造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限值要求;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限值要求)后纳 (略) ,经象保(石浦)再生水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放,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噪声防治措施: 生产期间车间大门、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以起到阻隔降噪的效果;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处置方法: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挤出造粒直接冷却废液、真空泵废液、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喷淋废水、沉渣和浮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石浦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138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 (略) 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项目 | (略) 象山县石浦镇万洋(象山石浦)众创城16幢1-2~5-2 | 宁 (略) | 宁 (略) 成立于2021年8月,拟投资*, (略) 象山县石浦镇万洋(象山石浦)众创城16幢1-2~5-2自有厂房内实施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生产项目。 2023年3月24日,经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意备案宁 (略) 年产4000吨热塑性弹性体项目。 | 无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废气防治措施: 投料废气、挤出造粒废气、抽真空废气、挤出口废气:投料废气和挤出口废气集气罩收集、挤出造粒废气排放口和抽真空废气排放口直接与排气管道连接密闭收集后经“水喷淋+多级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DA001)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投料废气、挤出造粒废气、抽真空废气、挤出口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苯*烯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中表1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规定的限值。 废水防治措施: 挤出造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限值要求;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限值要求)后纳 (略) ,经象保(石浦)再生水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放,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噪声防治措施: 生产期间车间大门、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以起到阻隔降噪的效果;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处置方法: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挤出造粒直接冷却废液、真空泵废液、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喷淋废水、沉渣和浮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石浦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138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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