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中青产经,报告表
2024年4月22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中青产经,报告表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 Email:*@*q.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研发中心及报废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 (略) 东侧、 (略) 南侧 | 中青产经环保科技发展(淮安)有限公司 |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建设拆解设备车间、隔离厂库、气囊爆破车间、车辆暂存区等相关配套设施:主要采用设备有精细化拆解设备、氟利昂抽取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切割机、压块机、叉车、牵引设备、称重设备、起重设备、废钢破碎设备、轮胎破碎设备、汽车座椅生产线等;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机动车)*辆的生产能力。 | 江苏清淮 (略) | 1、建设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和初期雨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站(隔油+絮凝+沉淀)预处理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拆解工序、废钢铁破碎、剪切、打包、废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破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油液抽取、制冷剂抽取、液化气抽取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以上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浓度限制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规定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规定的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3、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拟建一座240m2危废仓库,一座200m2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项目产生的废铅酸电池、 (略) 板及电子元器件、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废液、含汞废物、废液化气、废油箱、废机油滤清器、污水处理站污泥(油泥)、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尼龙布及座椅、废钢碎片、其他不可利用物、废液化气罐、废空调制冷剂、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动力蓄电池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废液化气罐、废空调制冷剂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废动力蓄电池定期交由电池回收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其他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 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5、建设项目以1#厂房、2#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建成后,该范围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 Email:*@*q.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研发中心及报废机动车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 (略) 东侧、 (略) 南侧 | 中青产经环保科技发展(淮安)有限公司 |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建设拆解设备车间、隔离厂库、气囊爆破车间、车辆暂存区等相关配套设施:主要采用设备有精细化拆解设备、氟利昂抽取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切割机、压块机、叉车、牵引设备、称重设备、起重设备、废钢破碎设备、轮胎破碎设备、汽车座椅生产线等;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机动车)*辆的生产能力。 | 江苏清淮 (略) | 1、建设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和初期雨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站(隔油+絮凝+沉淀)预处理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拆解工序、废钢铁破碎、剪切、打包、废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破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油液抽取、制冷剂抽取、液化气抽取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以上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浓度限制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规定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规定的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3、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拟建一座240m2危废仓库,一座200m2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项目产生的废铅酸电池、 (略) 板及电子元器件、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废液、含汞废物、废液化气、废油箱、废机油滤清器、污水处理站污泥(油泥)、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尼龙布及座椅、废钢碎片、其他不可利用物、废液化气罐、废空调制冷剂、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动力蓄电池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废液化气罐、废空调制冷剂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废动力蓄电池定期交由电池回收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其他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 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5、建设项目以1#厂房、2#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建成后,该范围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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