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石化公司乙烯厂乙烯动力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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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石化公司乙烯厂乙烯动力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烯厂*烯动力锅炉

  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龙潭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 (略) *烯厂*烯动力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吉龙发改请〔2024〕1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总投资*元,新建建筑面积528平方米脱硫工艺楼1座(地上建筑),利用新建建筑和厂内空地,购置安装主要设备62台(套),总容量1004.11千瓦。项目建成后烟气处理能力达到每小时*标准立方米,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根据吉林省吉林 (略) 《 (略) *烯厂*烯动力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吉轻工评字〔2024〕001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332.48吨标准煤(当量值)/2364.5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557.*千瓦时,1.6兆帕蒸汽4000吨,热力5571.3吉焦。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评审报告对项目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略) *烯厂*烯动力锅炉

  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龙潭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 (略) *烯厂*烯动力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吉龙发改请〔2024〕1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总投资*元,新建建筑面积528平方米脱硫工艺楼1座(地上建筑),利用新建建筑和厂内空地,购置安装主要设备62台(套),总容量1004.11千瓦。项目建成后烟气处理能力达到每小时*标准立方米,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根据吉林省吉林 (略) 《 (略) *烯厂*烯动力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治理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吉轻工评字〔2024〕001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332.48吨标准煤(当量值)/2364.5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557.*千瓦时,1.6兆帕蒸汽4000吨,热力5571.3吉焦。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评审报告对项目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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