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晟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000吨聚氨酯树脂及10000吨聚丙烯酸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办复〔20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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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华晟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000吨聚氨酯树脂及10000吨聚丙烯酸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办复〔2024〕89号


安徽华晟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新建年产*吨聚氨酯树脂及*吨聚*烯酸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305-*-04-01-*) (略) 生态环境分局初步审查意见(明环评函〔2024〕21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初步审查意见。该项 (略) 化工集中区,占地约43亩,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年产*吨聚氨酯树脂及*吨聚*烯酸酯树脂项目生产线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可年产*吨溶剂型聚氨酯树脂、*吨水性聚氨酯树脂、2000吨溶剂型聚*烯酸酯树脂、5000吨聚*烯酸酯乳液、3000吨聚*烯酸酯水分散体。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 (略) 化工集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溶剂型聚氨酯装置灌装废气,水性聚氨酯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溶剂型聚*烯酸酯树脂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聚*烯酸酯乳液生产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聚*烯酸酯水分散体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等低浓有机废气和危废库废气一并经“1#水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两级干式过滤+固定床沸石吸附+催化燃烧”处理;水性聚氨酯装置*酮废气经“2#软水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两级干式过滤+催化燃烧”处理;溶剂型聚氨酯装置脱水、预聚、扩链废气经“3#水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两级干式过滤+催化燃烧”处理;溶剂型聚*烯酸酯树脂装置聚合不凝尾气,聚*烯酸酯乳液生产装置反应及后处理废气,聚*烯酸酯水分散体装置聚合、乳化、蒸馏不凝尾气等工艺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罐区废气收集后送催化燃烧处理。废气处理后合并通过20 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一级碱喷淋+气液分离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7m的(DA003)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通过10m高(DA004)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中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污水处理站、危废库、化验室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备用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限值要求,根据滁大气办【2019】19号文中要求,氮氧化物限值执行50mg/m3。企业边界颗粒物、*苯、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标准限值;厂界苯*烯、氨、臭气浓度、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 (略) 应可视化设置。真空脱水废水、设备清洗水、1#、3#水喷淋装置吸收废水经“调节沉淀+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能力20m3/d)预处理后,和循环水系统置换排水、生活污水、地面拖洗水、化验废水合并,经“调节+ A/O+初沉+A/O+二沉”处理(处理能力120m3/d),最终与软水制备排水一并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及表3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限值后,经专用明管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滤渣、废包装物、物化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沸石、化验室废物、废滤材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新建11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4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装置区配套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火灾手动按钮等事故应急处置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6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安徽华晟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新建年产*吨聚氨酯树脂及*吨聚*烯酸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305-*-04-01-*) (略) 生态环境分局初步审查意见(明环评函〔2024〕21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初步审查意见。该项 (略) 化工集中区,占地约43亩,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年产*吨聚氨酯树脂及*吨聚*烯酸酯树脂项目生产线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可年产*吨溶剂型聚氨酯树脂、*吨水性聚氨酯树脂、2000吨溶剂型聚*烯酸酯树脂、5000吨聚*烯酸酯乳液、3000吨聚*烯酸酯水分散体。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 (略) 化工集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溶剂型聚氨酯装置灌装废气,水性聚氨酯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溶剂型聚*烯酸酯树脂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聚*烯酸酯乳液生产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聚*烯酸酯水分散体装置投料废气及产品灌装废气等低浓有机废气和危废库废气一并经“1#水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两级干式过滤+固定床沸石吸附+催化燃烧”处理;水性聚氨酯装置*酮废气经“2#软水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两级干式过滤+催化燃烧”处理;溶剂型聚氨酯装置脱水、预聚、扩链废气经“3#水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两级干式过滤+催化燃烧”处理;溶剂型聚*烯酸酯树脂装置聚合不凝尾气,聚*烯酸酯乳液生产装置反应及后处理废气,聚*烯酸酯水分散体装置聚合、乳化、蒸馏不凝尾气等工艺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罐区废气收集后送催化燃烧处理。废气处理后合并通过20 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一级碱喷淋+气液分离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7m的(DA003)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通过10m高(DA004)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中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污水处理站、危废库、化验室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备用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限值要求,根据滁大气办【2019】19号文中要求,氮氧化物限值执行50mg/m3。企业边界颗粒物、*苯、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标准限值;厂界苯*烯、氨、臭气浓度、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 (略) 应可视化设置。真空脱水废水、设备清洗水、1#、3#水喷淋装置吸收废水经“调节沉淀+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能力20m3/d)预处理后,和循环水系统置换排水、生活污水、地面拖洗水、化验废水合并,经“调节+ A/O+初沉+A/O+二沉”处理(处理能力120m3/d),最终与软水制备排水一并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及表3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限值后,经专用明管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滤渣、废包装物、物化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沸石、化验室废物、废滤材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新建11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4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装置区配套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火灾手动按钮等事故应急处置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6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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