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颐浩禅寺改扩建涉及文物保护的复函
关于颐浩禅寺改扩建涉及文物保护的复函
金泽镇人民政府:
你镇《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颐浩禅寺改扩建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函》(青金府函﹝2024﹞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颐浩寺遗址位于金 (略) 12号,始建于宋景定元年(1260),元元贞元年(1295)赐名颐浩禅寺,现仅存大殿遗址1处(方形柱础12个、佛台基座1个、少量残损方砖)、至元七年(1341)立松江府颐浩寺碑1通、不断云石刻1处。颐浩寺遗址具有较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1959年公布为青浦县文物保护单位(三普编号:*-0024)。
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颐浩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须经我局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颐浩寺遗址现保护范围内大殿遗址、松江府颐浩寺碑、不断云石刻在施工前须加强保护措施,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在后续进行的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三、在颐浩寺改扩建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你镇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文物安全,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特此复函。
(略) 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月7日
金泽镇人民政府:
你镇《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颐浩禅寺改扩建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函》(青金府函﹝2024﹞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颐浩寺遗址位于金 (略) 12号,始建于宋景定元年(1260),元元贞元年(1295)赐名颐浩禅寺,现仅存大殿遗址1处(方形柱础12个、佛台基座1个、少量残损方砖)、至元七年(1341)立松江府颐浩寺碑1通、不断云石刻1处。颐浩寺遗址具有较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1959年公布为青浦县文物保护单位(三普编号:*-0024)。
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颐浩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须经我局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颐浩寺遗址现保护范围内大殿遗址、松江府颐浩寺碑、不断云石刻在施工前须加强保护措施,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在后续进行的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三、在颐浩寺改扩建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你镇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文物安全,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特此复函。
(略) 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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