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氧化铝陶瓷匣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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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氧化铝陶瓷匣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13号

关于洛阳中 (略) 年产*只氧化铝陶瓷匣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中 (略) 年产*只氧化铝陶瓷匣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中 (略) 位于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涧川大道以南,紧邻现有厂区南侧空地建设一座生产车间*m2,本项目利用其中部分闲置空地进行建设,主要采用“氧化铝、莫来石、分散剂—球磨—压制成型—余热干燥—修坯—烧结—检测—包装—陶瓷匣钵”工艺。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球磨机、压力成型机、隧道窑、余热干燥窑、修坯机等。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485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关于对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新环〔2023〕28号)等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开挖的土石料应及时清运,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 (略) 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原料入料、修坯、木材切割废气经收集后统一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23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表1(其他工序颗粒物10mg/m3)、有组织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23m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1.03kg/h)。干燥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23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表1的限值要求(干燥工序:颗粒物10mg/m3)。烧结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SCR+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23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表1的限值要求(隧道窑(1200℃~1700℃):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颗粒物10mg/m3);烧结废气氨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93)表2排放标准(8.7kg/h,23m最高排气筒)。采用密闭生产车间,修坯设置二次密闭间,物料密闭输送等措施,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制要求。

3、本项目新增生产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水站定期排水直接排至厂区总排口;压制成型废水经压滤水处理装置“陶瓷膜过滤器+反渗透”处理后,纯水回用于洗涤工序,反渗透浓液与新增职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至厂区总排口;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新安县 (略) 纳管要求后,由厂区总排口进入新安县 (略) 处理。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4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1.441t/a、SO20.827t/a、NOx2.2631t/a、COD0.0725t/a、氨氮0.0074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洛阳 (略) 颗粒物减排量、2020年12月 (略) 关停的两台13.*千瓦机组(3#、4#)、新安 (略) 2022年3月完成的烟气脱硝深度治理项目、新安县 (略) 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城关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13号

关于洛阳中 (略) 年产*只氧化铝陶瓷匣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中 (略) 年产*只氧化铝陶瓷匣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中 (略) 位于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涧川大道以南,紧邻现有厂区南侧空地建设一座生产车间*m2,本项目利用其中部分闲置空地进行建设,主要采用“氧化铝、莫来石、分散剂—球磨—压制成型—余热干燥—修坯—烧结—检测—包装—陶瓷匣钵”工艺。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球磨机、压力成型机、隧道窑、余热干燥窑、修坯机等。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485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关于对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新环〔2023〕28号)等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开挖的土石料应及时清运,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 (略) 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原料入料、修坯、木材切割废气经收集后统一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23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表1(其他工序颗粒物10mg/m3)、有组织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23m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1.03kg/h)。干燥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23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表1的限值要求(干燥工序:颗粒物10mg/m3)。烧结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SCR+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23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表1的限值要求(隧道窑(1200℃~1700℃):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颗粒物10mg/m3);烧结废气氨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93)表2排放标准(8.7kg/h,23m最高排气筒)。采用密闭生产车间,修坯设置二次密闭间,物料密闭输送等措施,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制要求。

3、本项目新增生产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水站定期排水直接排至厂区总排口;压制成型废水经压滤水处理装置“陶瓷膜过滤器+反渗透”处理后,纯水回用于洗涤工序,反渗透浓液与新增职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至厂区总排口;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新安县 (略) 纳管要求后,由厂区总排口进入新安县 (略) 处理。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4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1.441t/a、SO20.827t/a、NOx2.2631t/a、COD0.0725t/a、氨氮0.0074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洛阳 (略) 颗粒物减排量、2020年12月 (略) 关停的两台13.*千瓦机组(3#、4#)、新安 (略) 2022年3月完成的烟气脱硝深度治理项目、新安县 (略) 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城关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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