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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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8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8号))
2024-04-22 16:25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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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代码:2107-*-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区)山圩镇山圩产业 (略) (略) 支4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度2分15.929秒,北纬22度28分33.933秒。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58.*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9.5%。

原项目于2021年9月17日获得《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 (略) 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1〕44号)。变动内容为:原项目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扩增至占地面积为*.52平方米;原项目由4条涂胶生产线扩增至6条涂胶生产线;原项目设置板条码垛区与4个烤房改为设置板条码垛区与7个烤房;拆除原有1台2.5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改为设置1台6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原项目锅炉房配套设置布袋除尘器+30m排气筒改为配套设置“旋风+布袋+水膜”除尘+35m排气筒;热压、涂胶工段配套活性炭吸附器+15m排气筒改为热压、涂胶工段配套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5m排气筒等。

二、本项目位于扶绥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山圩产业园规划(2021-2035 年》、 (略) “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涂胶、热压工段有机废气。项目涂胶、热压工段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光氧活性炭一体机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断料粉尘。木板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P1)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锅炉废气。项目使用一台6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锅炉废气经“旋风+布袋+水膜”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锅炉废气排放应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标准的限值。

4.严格落实涂胶、热压工序,断料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木材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木屑、锅炉灰渣、锅炉除尘器粉尘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涂胶工段废胶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抹布、废手套、废胶水桶、废UV灯管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隔音材料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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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8号))
2024-04-22 16:25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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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代码:2107-*-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区)山圩镇山圩产业 (略) (略) 支4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度2分15.929秒,北纬22度28分33.933秒。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58.*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9.5%。

原项目于2021年9月17日获得《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 (略) 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1〕44号)。变动内容为:原项目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扩增至占地面积为*.52平方米;原项目由4条涂胶生产线扩增至6条涂胶生产线;原项目设置板条码垛区与4个烤房改为设置板条码垛区与7个烤房;拆除原有1台2.5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改为设置1台6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原项目锅炉房配套设置布袋除尘器+30m排气筒改为配套设置“旋风+布袋+水膜”除尘+35m排气筒;热压、涂胶工段配套活性炭吸附器+15m排气筒改为热压、涂胶工段配套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5m排气筒等。

二、本项目位于扶绥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山圩产业园规划(2021-2035 年》、 (略) “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涂胶、热压工段有机废气。项目涂胶、热压工段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光氧活性炭一体机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断料粉尘。木板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P1)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锅炉废气。项目使用一台6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锅炉废气经“旋风+布袋+水膜”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锅炉废气排放应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标准的限值。

4.严格落实涂胶、热压工序,断料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木材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木屑、锅炉灰渣、锅炉除尘器粉尘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涂胶工段废胶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抹布、废手套、废胶水桶、废UV灯管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隔音材料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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