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信息公示如下:
一、调查主要结论
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地 (略) 天元区群丰镇浅塘村,东至规划中小学用地、 (略) 、西至规划防护绿地、南至规划防护绿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27.*°,项目总用地面积*.60m2,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在施工建设之前为没有进行过工业生产,无污染物产生,周边无明显污染源分布,从历史沿革来看,周围无潜在污染源,故可判定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二、建议
(1)建议在施工过程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建设过程环保监理工作。
(2)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应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3)加强对项目地块的环境监督,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地块不新增人为污染,杜绝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
(4)建议关注周边环境情况,防范对项目地块的污染。
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三、地块责任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湖南 (略)
系人:陈海河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信息公示如下:
一、调查主要结论
武广片区22号一期地块二地 (略) 天元区群丰镇浅塘村,东至规划中小学用地、 (略) 、西至规划防护绿地、南至规划防护绿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27.*°,项目总用地面积*.60m2,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在施工建设之前为没有进行过工业生产,无污染物产生,周边无明显污染源分布,从历史沿革来看,周围无潜在污染源,故可判定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二、建议
(1)建议在施工过程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建设过程环保监理工作。
(2)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应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3)加强对项目地块的环境监督,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地块不新增人为污染,杜绝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
(4)建议关注周边环境情况,防范对项目地块的污染。
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三、地块责任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湖南 (略)
系人:陈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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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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