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关于作出济宁宝达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宝达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撬装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关于作出济宁宝达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宝达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撬装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济宁宝达化 (略) “济宁宝达化 (略) 撬装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4月23日-2024年04月2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通讯地址:任城区为民服 (略) 生态环境局任城分局窗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备注 |
1 | 关于济宁宝达化 (略) “济宁宝达化 (略) 撬装加油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 | 济环报告表(任城)〔2024〕008号 | 2024年04月23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济宁宝达化 (略) “济宁宝达化 (略) 撬装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4月23日-2024年04月2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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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济宁宝达化 (略) “济宁宝达化 (略) 撬装加油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 | 济环报告表(任城)〔2024〕008号 | 2024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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