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国 (略) (略) :
报来《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修编稿)》收悉。我委龙发改审批〔2020〕47号文核准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 (略) 规划调整,该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有关事项重新核准如下:
一、为提高供电可靠性,解决35KV蒲溪变单线单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国 (略) 关于印发2024年 (略) 前期工作计划、前期费用计划的通知》(闽电发展〔2024〕78号),结合《 (略) 经研所关于福建龙岩连城蒲溪35KV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核评审意见》(经研〔2024〕9号),同意建设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4-*-04-01-*),项目 (略) (略) (略) 。
二、建设地点:连城县曲溪乡蒲溪村,35千伏蒲溪变电站内,无新增建设用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1.远景2×6.3兆伏安,已建1×6.3兆伏安,本期扩建1×6.3兆伏安;2.本期新建曲溪变(西郊构架)至曲蒲线1#终端 (略) ,路径长约0.1公里;3.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元(动态),其中项目资本金为*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建设资金自筹解决。
五、请按照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岩委办〔2013〕69号等文件要求,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落实可靠的防控措施并细化具体的化解风险措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不动产权证书》(闽2018连城县不动产权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 (略) (略) :
报来《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修编稿)》收悉。我委龙发改审批〔2020〕47号文核准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 (略) 规划调整,该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有关事项重新核准如下:
一、为提高供电可靠性,解决35KV蒲溪变单线单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国 (略) 关于印发2024年 (略) 前期工作计划、前期费用计划的通知》(闽电发展〔2024〕78号),结合《 (略) 经研所关于福建龙岩连城蒲溪35KV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核评审意见》(经研〔2024〕9号),同意建设龙岩连城蒲溪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输变电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4-*-04-01-*),项目 (略) (略) (略) 。
二、建设地点:连城县曲溪乡蒲溪村,35千伏蒲溪变电站内,无新增建设用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1.远景2×6.3兆伏安,已建1×6.3兆伏安,本期扩建1×6.3兆伏安;2.本期新建曲溪变(西郊构架)至曲蒲线1#终端 (略) ,路径长约0.1公里;3.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元(动态),其中项目资本金为*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建设资金自筹解决。
五、请按照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岩委办〔2013〕69号等文件要求,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落实可靠的防控措施并细化具体的化解风险措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不动产权证书》(闽2018连城县不动产权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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