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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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老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一次公示。

一、规划概要

规划名称:老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规划范围:老槽河流域

规划内容:老槽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主要任务包括防洪和城镇供水,兼顾发电等

规划期限:2019-2035年

二、规划环评工作情况

1、工作内容:规划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公众参与和会商意见处理;评价结论。

2、工作程序:在规划前期,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在规划编制阶段,完成现状调查与评价,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分析、预测和评价拟定规划方案实施的资源、环境、生态影响;在规划审定阶段,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三、规划实施单位及规划环评单位

规划实施单位: (略) 龙河水库工程项目指挥部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457-*

通讯地址: (略) (略) 1号

规划环评单位:黑龙江农垦勘 (略)

联系人:岳鹏

联系电话:0451-*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黑龙 (略) 香 (略) 270号

四、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

请至本公示下方自行下载附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给规划实施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反映与规划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规划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老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一次公示。

一、规划概要

规划名称:老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规划范围:老槽河流域

规划内容:老槽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主要任务包括防洪和城镇供水,兼顾发电等

规划期限:2019-2035年

二、规划环评工作情况

1、工作内容:规划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公众参与和会商意见处理;评价结论。

2、工作程序:在规划前期,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在规划编制阶段,完成现状调查与评价,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分析、预测和评价拟定规划方案实施的资源、环境、生态影响;在规划审定阶段,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三、规划实施单位及规划环评单位

规划实施单位: (略) 龙河水库工程项目指挥部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457-*

通讯地址: (略) (略) 1号

规划环评单位:黑龙江农垦勘 (略)

联系人:岳鹏

联系电话:0451-*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黑龙 (略) 香 (略) 270号

四、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

请至本公示下方自行下载附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给规划实施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反映与规划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规划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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