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充分了解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风险,华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托我单位(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进行本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属 (略) 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东至 (略) ,南至村道,西至村道,北至华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占地面积934.0m2(1.4010亩),中心坐标:东经117.*°,北纬25.*°。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本地块现已建成华安县卫生监督所,已用于单位使用。历史上本地块作为草坂村农用地、华丰镇建制镇用地,未涉及工业生产。根据规划,该地块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A5)。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结合现场快筛结果,以及对本地块与相邻区域现状和历史、地块主要活动与环境状况、生产活动等的调查,结论为: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作为医疗卫生用地(A5)。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华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通讯地址: (略) 华 (略) 39号
联系人:王伟铭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
通讯地址: (略) 芗 (略) 34号
联 系 人:小王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充分了解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风险,华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托我单位(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进行本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属 (略) 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东至 (略) ,南至村道,西至村道,北至华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占地面积934.0m2(1.4010亩),中心坐标:东经117.*°,北纬25.*°。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本地块现已建成华安县卫生监督所,已用于单位使用。历史上本地块作为草坂村农用地、华丰镇建制镇用地,未涉及工业生产。根据规划,该地块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A5)。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结合现场快筛结果,以及对本地块与相邻区域现状和历史、地块主要活动与环境状况、生产活动等的调查,结论为:华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建设项目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作为医疗卫生用地(A5)。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华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通讯地址: (略) 华 (略) 39号
联系人:王伟铭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
通讯地址: (略) 芗 (略) 34号
联 系 人:小王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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