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8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8号
(略) 龙凤区洁尔康餐具清洗服务部(崔世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1C0R6F4F地????址: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采油二厂四矿东南侧6号
经 营 者:崔世远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2023年4月新建1t/h生物质锅炉一台以及水浴除尘设施并投入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对整体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8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元整(*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8号
(略) 龙凤区洁尔康餐具清洗服务部(崔世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1C0R6F4F地????址: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采油二厂四矿东南侧6号
经 营 者:崔世远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2023年4月新建1t/h生物质锅炉一台以及水浴除尘设施并投入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对整体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8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元整(*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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