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号
(略) 龙凤区洗白白清洗服务部(代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1C1Q2C7F
地?????址:大庆龙凤区刘高手村165号
经 ?营 者:代小龙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当时使用电锅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无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3年6月你单位新建0.5t/h生物质锅炉一台以及水浴除尘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对整体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元整(4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号
(略) 龙凤区洗白白清洗服务部(代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1C1Q2C7F
地?????址:大庆龙凤区刘高手村165号
经 ?营 者:代小龙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当时使用电锅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无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3年6月你单位新建0.5t/h生物质锅炉一台以及水浴除尘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对整体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元整(4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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