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决定鄂环罚〔2024〕1-7号
关于对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决定鄂环罚〔2024〕1-7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4〕1-7号
内蒙古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T
地址: 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海畔村
法定代表人:沈飞
我局于 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井水出水口氟化物数值为1.24mg/L,标准限值≤1.0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限值三类0.24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勘查笔录》。
2、2024年3月25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东胜区站出具的内蒙古 (略) 泊江海子矿监测报告(DSZ-2024JDS013)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内蒙古 (略) 该公司代表。
4、内蒙古 (略) 环评批复。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10万元+10万元X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分别计算累加;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该种类加1倍计算;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元整(¥124,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凭证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4〕1-7号
内蒙古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T
地址: 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海畔村
法定代表人:沈飞
我局于 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井水出水口氟化物数值为1.24mg/L,标准限值≤1.0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限值三类0.24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勘查笔录》。
2、2024年3月25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东胜区站出具的内蒙古 (略) 泊江海子矿监测报告(DSZ-2024JDS013)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内蒙古 (略) 该公司代表。
4、内蒙古 (略) 环评批复。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10万元+10万元X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分别计算累加;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该种类加1倍计算;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元整(¥124,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凭证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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